海盐县通元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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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海盐县通元镇的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海盐县通元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海盐县通元镇育才路76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3-86582820 传真号码:0573-86616306 邮政编码:314306 电子邮箱:tongyuanzhen@126.com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reacode=330424),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haiyan.gov.cn/col/col1229497202/index.html 点击“网上申请”栏目,选择通元镇后,填写《申请表》后提交。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机关本级以及下属单位等所制作或获取的可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1.机构信息:单位工作职责、单位领导、科室信息以及下属单位信息; 2.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文件; 3.规划计划:发展规划和计划总结; 4.工作信息:通知公告、工作动态以及其他工作; 5.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其它人事信息、机构人员信息; 6.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其他财政信息; 7.重点公开事项:招投标的公示; 8.其他信息: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为便于管理和方便公众查找政府公开信息,本机关为每条信息编制了索引号。本机关的信息索引号由 “部门编号”+“信息生成年份”+“信息顺序编号”三组代码构成,每组代码之间用符号“-”分割。 (四)公开的方式 1.主动公开查询网址:http://www.haiyan.gov.cn/col/col1229415496/index.html,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现场查阅点:(1)海盐县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政路333号1楼自助服务区;查阅时间:24小时自助查询。(2)海盐县档案馆,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海西路280号1楼查档大厅,查阅时间:8:30-12:00 14:30-17:30(夏令时),8:30-12:00 14:00-17:00(冬令时)。(3)本机关指定地点查阅,指定地点:海盐县通元镇秦溪路13号通元镇党政办。查阅时间:8:30-12:00 14:30-17:00(夏令时),8:30-11:30 14:00-4:30(冬令时)。(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73-86582820。 3.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等公开方式。 (五)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通元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通元镇党政办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通元镇党政办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向通元镇人民政府党政办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或传真至通元镇人民政府党政办。 联系地址:海盐县通元镇秦溪东路13号 联系电话:0573-86582820 传真号码:0573-86616306 邮编:314306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通元镇党政办现场提出申请。 受理地址:海盐县通元镇秦溪东路13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573-86582820 传真号码:0573-86616306 邮编:314306 通元镇党政办不受理电话提出的申请,但是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事宜。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海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海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三)受理机构 通元镇党政办作为受理机构正式受理向通元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的承办机构为通元镇党政办。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573-86582820 (四)确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受理程序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通元镇党政办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做出答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reacode=330424)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