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关于春节期间支持企业稳岗留工、增效促产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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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企业在2024年春节期间积极稳岗扩岗,保障企业春节期间用工、生产稳定,提升经济活力,推动全县一季度实服务业现“开门红”,根据《海盐县关于春节期间支持企业稳岗留工、增效促产的若干意见》(盐发改〔2024〕18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政策依据 《海盐县关于春节期间支持企业稳岗留工、增效促产的若干意见》第二条:鼓励服务业企业稳岗促产。对2023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的限上批发企业、2000万元的限上零售企业,若2024年一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10%及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增速再提高10个百分点的,额外奖励5万元。对2023年营业额达到800万元且2024年一季度营业额同比增长达到25%及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增速再提高10个百分点的,额外奖励5万元。对2023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且2024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到10%(含)-15%、15%(含)-20%、20%(含)及以上的规上多式联运搬运仓储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对2023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2024年一季度营业收入(人力资源公司净服务收入)同比增长达15%(含)-20%、20%(含)-25%、25%(含)及以上的规上其他营利性行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1.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独立法人)。 2.批发业、零售业、住宿餐饮业2023年销售额、营业额数据采用1-12月统计快报数,2024年一季度的时间指1-3月。 3.规上多式联运搬运仓储业企业、其他营利性行业企业2023年营业收入数据采用1-11月统计快报数,2024年一季度的时间指1-2月。 4.企业因新设立实际经营不足年而未达到规模要求,但2024年一季度达到2023年全年规模要求的,纳入奖励范围。限上批发、零售、住餐行业中无1-3月同期基数的企业,2024年1-3月批发企业销售额分别达到6亿元、8亿元,零售企业销售额分别达到700万元、1000万元,住餐企业销售额分别达到370万元、580万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规上多式联运搬运仓储业中无1-2月同期基数的企业,2024年1-2月营业收入达到1000(含)-2000万元、2000(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其他营利性行业中无1-2月同期基数的企业,2024年1-2月营业收入(净服务收入)达到1000(含)-2000万元、2000(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5.汽车销售企业不享受。 6.县属国企不享受该项政策,特殊情况除外。 7.鼓励企业将奖励用于激励经营团队骨干人员。 8.本条款免报即得,不与地方财政贡献挂钩。 三、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为县商务局,联系科室:商贸流通科,联系电话:0573-86023009;多式联运、其他营利性行业企业为县商务局服务业发展中心,联系科室:综合科及规划科,联系电话:0573-860357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