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盐教基〔2024〕51号

  • 发布时间: 2024- 05- 20 09: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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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增强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促进教育公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划片招生,免试入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根据学生户籍和法定监护人居住地,在划定的施教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面试等成绩作为招生依据。

2.公开公平,阳光招生。全面推行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实施网上报名、均衡编班,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入学过程公平、公正。

3.统筹安排,分流调剂。坚持按条件分批按序录取原则,对施教区内学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公办学校,实施统筹安排,分流调剂。

4.优化服务,长幼随学。为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解决好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进一步优化“长幼随学”服务举措。

三、招生对象

(一)县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对象

1.县城区户籍生,即武原街道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望海街道北荡社区、新街社区、盐东村、双桥村、南洋村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政策生,即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或伤残警察子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及其他条例条件的入学优待对象,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符合省、市、县党委和政府政策规定的人才子女,参与“小县大城”人口集聚改革,享受同等公共服务政策的居民子女。

(二)乡镇公办学校招生对象

1.乡镇户籍生,即乡镇公办学校所在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随迁子女,即其父母一方在海盐县工作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

3.政策生,即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或伤残警察子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及其他条例条件的入学优待对象,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符合省、市、县党委和政府政策规定的人才子女,参与“小县大城”人口集聚改革、享受同等公共服务政策的居民子女。

(三)其他条件

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必须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七年级新生为2024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四、招生报名

1.报名时间

县城区公办学校:6月11日—6月14日;

乡镇公办学校:6月24日—6月27日。

2.报名方式

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由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登录手机APP浙里办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根据学生户籍、监护人房产、《浙江省居住证》办理地等信息进行报名,每人限报一所学校(武原中学教育集团和实验中学教育集团施教区内的学生有意愿就读博才中学的,可兼报博才中学)。报名时间结束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

五、招生录取

各义务教育段学校严格按照录取程序和时间节点通过报名平台进行录取。博才中学原则上在6月20日前完成招生工作,县城区其他公办学校原则上在6月30日前完成招生工作,乡镇公办学校原则上在7月10日前完成招生工作。符合优待的政策生,按相关文件规定由教育局统筹安排。6月15日及以后符合县城区公办学校入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局将根据教育资源统筹安排入学。录取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海盐县博才中学

报名博才中学的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数时全部录取,超出招生计划数时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未被录取的直接转入原施教区学校,同等录取。

第二阶段:其他公办学校

1.县城区公办学校

首先进行施教区确认,然后按批次录取。

(1)施教区确认。在满足户籍条件基础上,对照《海盐县城区初中和小学施教区划分方案》(见附件1),按提供的房产信息情况确认施教区:①提供的法定监护人的房产不动产证(含宅基地证);②法定监护人无房产的,提供的祖辈房产不动产证(含宅基地证);③法定监护人有征迁协议(含参与“小县大城”人口集聚改革),但未取得房产不动产证,提供的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安置协议或购房合同(含购房发票);④法定监护人和祖辈均无房产,提供的施教区内常租房合同。

(2)按批次录取。上述第①②③类为第一批次,第④类为第二批次。具体招录:当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数时全部录取,当报名人数超出招生计划数按批次依次录取,直到录满为止。当同一批次报名人数超出招生计划数,则按有效不动产证(含宅基地证)、房产安置协议或购房合同的取得时间,从先到后录取,直至满额;未能录取的,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校区)。

2.乡镇公办学校

(1)施教区为学校所在地所辖行政区域。

(2)招生按以下顺序依次录取:

①乡镇户籍生,即乡镇公办学校所在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②随迁子女,即其父母持有乡镇公办学校所在镇(街道)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我县工作的适龄随迁子女。当报名人数超出招生计划数时,根据《海盐县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制入学管理办法》,按随迁子女入学积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未被录取的,统筹安排到周边乡镇公办学校。

6月20日后,可查询博才中学录取结果;6月30日以后,可查询县城区其他公办学校录取结果;7月10日以后,可查询乡镇公办学校录取结果。查询方式:通过登录手机APP“浙里办”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查询录取结果。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教育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各学校要建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切实保障招生工作的平稳有序,公开、公平、公正。

2.推进信息公开。县教育局和各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宣传招生相关信息,告知招生政策、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所需材料、咨询电话等。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86027030,86023169。

3.确保规范有序。各学校严格按照县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严格控制起始年级班额。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按照“先评估后安置”“普通学校优先”“就近就便”“应入尽入”原则,实现“全覆盖、零拒绝”。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招生工作完成后,按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生成学籍。

4.加强监督管理。县教育局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投诉、举报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以确保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投诉电话:86027010。

七、本通知解释权在海盐县教育局。


附件1:海盐县城区公办小学、初中施教区划分方案.docx

附件2:海盐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地址和咨询电话.docx

附件3:海盐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docx


海盐县教育局

2024年5月16日



信息来源: 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