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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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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4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254的老姜、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253的韭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黄建祥经营的蔬菜摊销售的老姜,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黄建祥经营的蔬菜摊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老姜、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248的生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通元姚海明蔬菜摊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三、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245的砂糖橘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通元镇梅元水果部销售的砂糖橘,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砂糖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