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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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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竣工验收程序,提升我县农房建设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海盐县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网上留言、电话形式反馈至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示日期: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24日 电话:0573-86025660 联系人:黄群卫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27号 邮编:314300 附件:1.关于《海盐县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海盐县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6日 附件1 关于《海盐县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7号)《嘉兴市农房建设综合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以城乡房屋建筑“一件事”为载体,以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为支撑,进一步厘清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的部门职责和管控要求,建立完善城乡统筹、部门协同的全过程管控机制,完善和规范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及监督管理等过程规范化管理,推进农房建设管理流程再造、制度重塑及整体优化。 二、起草过程 2024年1月4日召开镇村工作会议,征求各镇(街道)意见,2024年4月9日,向县级有关部门、镇(街道)征求意见,2024年4 月16日,我单位在海盐门户网站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及意见征集。 三、主要内容 《海盐县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二条,分为六大模块,主要包括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组织形式、竣工验收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四、其他事项 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本次开展网上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附件2 海盐县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管理,规范竣工验收程序,提升我县农房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自然资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农房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的农房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房竣工验收适用范围为本所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房。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房竣工验收工作。 农房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房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房建设竣工验收由建房村民负责组织实施。农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农房建设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用地和规划文件; (二)完成设计施工图要求; (三)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三)重要节点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 (四)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在农房建设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五)建房村民购买第三方服务对农房质量进行监管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对农房质量提出意见,并在竣工验收申请上签字;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 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农房,建房村民应当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筑工匠)、设计方、第三方服务等单位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 建房村民应当在农房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单位等告知农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步组织农房竣工规划核实。 第八条 农房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房户、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等分别汇报农房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和选址、设计、施工等农房建设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验收人员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等农房施工质量管理资料; (三)验收人员实地查验农房质量,检查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事项等; (四)验收人员对农房工程作出全面评价,并达成农房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一致意见。 (五)委托设计、技术服务(监理)的,可同时参加竣工验收或提前完成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农房竣工验收的建房村民、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农房竣工验收。 第九条 农房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在《农房竣工验收合格意见表》(见附表1)签署意见,作为农房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同时,建房村民将《农房竣工验收合格意见表》上传至“农房浙建事”系统。 第十条 农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房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依托“农房浙建事”系统,对有关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电子文件依法共享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作为不动产登记证明材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农房测绘、权籍调查和权属登记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意见表 附表2:农房建设竣工验收流程图 附表1: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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