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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城镇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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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管线规划管理,规范我县城镇管线规划、建设和档案管理行为现将《海盐县城镇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网上留言或电话反馈至海盐县住建局。 公示时间:2024年4月11日至5月10日 联系人:王哲遇 联系电话:0573-86037171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27号 邮编:314300 附件:1.关于《海盐县城镇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海盐县城镇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1日 附件1: 关于《海盐县城镇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管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管线建设与道路建设不协同、工程建设行为不规范、管线信息共享不到位等管线管理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我县管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改善管线状况,实现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线维护全覆盖,进而助力城市的健康发展,亟需制定《办法》来完善我县管线管理制度体系。 二、起草过程 2024年3月14日,我局第一次向县级有关部门、镇(街道)、管线权属单位征集意见,4月11日,我局拟在海盐门户网站“征集调查”栏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 三、主要内容 重点内容:市政公用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测绘、运行维护、信息与档案管理等活动。 适用范围:海盐县城镇建成区范围内。 四、其他事项 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本次开展网上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附件2: 海盐县城镇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城镇管线管理工作,有序推进管线建设,保障城市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市政公 用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测绘、运行维护、信息与档案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权属单位是指经依法确权的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负责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广播电视等管线运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六条 管线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架空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八条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探索推广共沟、共井、共杆等共建共享新模式,逐步探索推进管线空间资源的有偿使用。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线的统筹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管线的选址审批、管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统筹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做好本县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协调、监督指导、考核等工作,负责管线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等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交通、水利、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职能工作。 各镇(街道)承担辖区内管线的统筹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管线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各管线权属单位为管线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所属管线的安全运行职责,编制管线年度建设计划与申报,制定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 管线普查、年度补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经费应当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利用规划,编制各行业管线专项规划并实施监管,管线专项规划内容包括各专业管线发展目标、规划原则、容量预测、设施与管线总体布局以及建设规划。 县住建局应在以上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并作为控规编制的依据。 各管线专项规划和综合规划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或者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 第十四条 为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同一道路原则上只能敷设一条同类型同等级的管线。 第十五条 交叉口及复杂地段宜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管。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布局等应符合管线规划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应当控制在规划批准的对应空间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超出道路等基础设施红线范围的管线或单独实施的管线应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批划定规划红线。 第十七条 以下工程规划许可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由建设单位持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提交属地镇(街道)、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查、备案: 1.管线长度小于 100 米的; 2.工作井、交接箱等管线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3.城镇管网的养护维修: 4.其他属于零星工程的项目。 5.35KV 以下的电力管线工程。 第十八条 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编制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确定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排列间距,明确交叉管线的排列顺序、竖向标高等,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确定管道施工方式及工程造价估算,并对管线保护措施等提出要求。 单独实施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编制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确定工程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长度、施工方式和控制点标高,确定新建管线与其他现状管线的位置关系以及管线附属设施(检查井、设备箱等)的平面位置,确定工程造价估算等。 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在工程办理规划许可证阶段同办理规划许可证所需相关资料一并提交。 第十九条 道路、桥梁、管线、轨道等涉及到各类市政管线的工程,在前期立项阶段应编制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初步确定各类管线的规模、平面位置、竖向关系等内容,并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进行红线预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进行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应明确各类管线的规模、平面位置、排列间距、预留横穿管位置、管线竖向关系等内容,并对管线的施工方式和保护措施提出要求。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管线单位,根据管线专项规划、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定期将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县住建局。县住建局根据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管线,原则上不得建设。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各管线权属单位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和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预建沟槽、预埋管道,供管线权属单位协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因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或者改造城市景观,对既有架空杆线实施入地的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按照原规模、原功能、原标准还建沟槽、管道等结构部分的土建工程;对既有管线进行迁移的,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按照原规模、原功能、原标准还建沟槽、管道等结构部分的土建工程,由迁移产生的线缆、割接等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赔补解决。需要改造、提档、扩容的管线工程,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沿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2.除特殊规定,同类地下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3.新建地下管线应当避让已建成的地下管线,临时地下管线应当避让永久地下管线,非主要地下管线应避让主要地下管线,小口径管道应当避让大口径管道,压力管道应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应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4.新建地下管线原则上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 5.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地下管线原则上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6.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镇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建设地下管线。 第二十四条 在管线工程或者涉及管线的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负责收集工程范围内的最新管线测绘资料作为施工图设计及确定施工措施的依据,如无现状管线测绘资料或现状管线测绘资料非最新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探测该区域的地下管线,并按照要求做好测绘成果报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时,发现如下情况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并配合完成对周边地下管线的补充测量: 1.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与提交地下管线核实材料不符的; 2.道路、桥梁、隧道、立交、管线等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 第二十六条 管线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县住建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采用简易程序备案的工程开工建设前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县住建局报备。与城市道路、桥梁、轨道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由建设单位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或并行城市道路、公路、轨道交通、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办理相应手续,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者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管线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共同编制工程施工应急处置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明确安全责任,通知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监护工作,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严禁在情况不明时进行施工作业。管线权属单位应进行安全注意事项和危险点告知,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标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鼓励同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按有关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地下管线测量,测量成果标准按照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标准执行。管线建设工程的测量单位应当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管线测量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的其他费用项目中足额列支。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管线测量成果组织编制管线竣工图。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建设验收。对于测量数据未汇交的管线建设工程(含采用简易程序备案工程),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不予受理规划验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地下管线相关标识。 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同步布设地下管线示踪线。 以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敷设高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第三十一条 市政道路检查井盖材质应逐步采用球墨铸铁材质,同时还应满足防坠落、防沉降、防盗、防声响等功能需求,同时推广智能井盖的应用。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管线需要废弃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不能拆除的地下管线应当进行安全处理并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其余废弃管线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 第三十三条 管线权属单位和管线使用单位对其所属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保持管线完好、安全,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线缺失、破损、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2.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备好应急物资,并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发生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抢修,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对生产和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管线所涉区域进行重点监测,完善管线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 4.建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管线专项普查工作; 5.宣传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抢修过程中应注意对其他管线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 1.擅自占压地下管线; 2.损坏、擅自占用、挪移、接驳地下管线; 3.损坏、擅自覆盖、涂改、拆除、移动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4.在管线保护范围内堆放、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5.擅自在地下管道、井室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6.在管线保护范围内,未经同意,严禁堆载、开挖、勘探及打桩等工程施工活动; 7.其它危及管线安全、妨碍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五章 管线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住建局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及时完成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信息测绘成果清洗、入库。 第三十七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管线变更记录制度。在管线管材、大小、孔数及线数变更、管线废弃时,应当向县住建局提出变更或废弃管线申请,方可变更或废弃。同时,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县住建局报送变更和废弃管线的汇总信息资料。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县城建档案馆报送管线工程档案。房屋、道路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管线工程档案与其主体工程档案同步移交。因不移交或者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管线因紧急抢修或者日常维护需要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30日内将有关数据信息报送县住建局。 管线权属单位日常巡检、维护中发现与原有资料不一致的管线,应当及时测定数据信息,并在30日内向县住建局报送。 第三十九条 涉密管线信息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保密制度。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四十条 县住建局应当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专篇。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并合理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地下综合管廊宜兼顾人防需求。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建设管廊。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满足规划设计的要求,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入廊管线的安全,有序、高效、节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十二条 凡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已在综合管廊中设置管位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综合管廊敷设,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管线,但外部用户连接的地下管线和因技术或者安全原因无法纳入的除外。既有地下管线在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逐步迁移入廊。 第四十三条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权属单位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担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费用。 第四十四条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综合管廊运营管理体制和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综合管廊结构和附属设施的监测、养护、维修、更新、改造,保障管廊处于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 入廊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设施维护,并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共同做好日常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在综合管廊周边区域从事可能损害地下管廊安全运行的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制定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和商业综合体等配套的管线可参照执行。 军事专用管线、长途油气输送管道、危险化学品管道等特殊管线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对管线敷设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