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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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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保障工程结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试行规范性文件修订相关要求,结合桩基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我局组织对《海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盐住建〔2020〕1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海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3月14日前通过书面、来电和网上留言的方式反馈至海盐县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公示时间:2024年3月5日-2024年3月14日 联系人:任信泽 联系电话:0573-86022590 联系地址:海盐县新桥南路27号 邮编:314300 附件: 1.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海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海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5日 附件1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海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海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盐住建〔2020〕14号)试行一年多来,对提升桩基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成效。试行过程中积累了部分经验,收到一些较好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目前工程质量管理形势面临一些变化,如住建部新修订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县实施施工图后审等,必须进一步强调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和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和施工现场桩基质量监控。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试行规范性文件修订相关要求,为使文件内容更加符合桩基工程质量管理实际,我局组织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2023年3月至今,原文件试行过程中,我局对试行效果进行了全面评估,于2023年11月在原文件的基础上草拟了修订初稿;2024年1月组织内部讨论修改,达成统一意见;2024年3月上旬组织了行业内相关专家讨论并征求意见,并通过工作联系微信群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征求了意见根据反馈情况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本修订稿。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机构桩基工程质量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对建设单位,明确必须遵守建设程序和发包管理规定,必须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对作为工程验收的桩基质量相关检验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增加了实施施工图后审的项目桩基质量控制要求。 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了保证勘察设计文件合规性、完整性等相关要求和措施,特别是本县软土地基对桩基的影响以及桩基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了应当遵守的具体措施。 对施工单位,提出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过程管理和相关技术要求。结合技术标准提出了预防桩基施工质量事故的对策;对工程常用的预制桩、钻孔灌注桩、长螺旋压灌桩三类桩型,明确了质量控制要点;对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桩基质量,提出了相应控制要求。 对监理单位,明确了监理职责,特别是对桩基施工旁站监理流程和基本工作内容进行细化,强调落实桩质量问题处理和报告制度。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检测机构,强调了公正性和服务质量相关要求。 (二)进一步强化桩基施工质量检测和验证措施 明确原材料(构件)检测、预制桩设计用量和实际用量对比验证、接桩检验、承载力和桩长检测等均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其中预制桩接桩焊接探伤检测,是对规范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桩长检测作为新增项目,是基于近年来桩基施工桩长事故时有发生和周边县市同类规定,在技术规范的基础上提出的一项新的检测要求。 (三)进一步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方面要求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加强服务,实施监督交底;另一方面对各方责任主体、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各类情形进行了分类列举,要求加大查处力度,提升本《管理规定》的严肃性。 四、前期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次集中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6条,采纳4条,部分采纳纳1条,不采纳1条。 (一)采纳意见:(1)有专家提出第六条中,对重要工程提倡实施勘察阶段监理的说法,建议调整为对抗震重要性类别为乙类及以上的项目和高层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勘察阶段监理。已采纳;(2)有设计单位建议加强挤土桩施工时桩顶标高的管理,避免桩上浮。已采纳。在本规定第二十条中,规定了施工单位对挤土桩施工时上浮和水平位移实施监测责任;(3)有设计人员提出预制桩现场配桩管理混乱易导致实打桩长不足的问题,应加强管理。已采纳。在本规定第二十条和二十七条中,明确了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配桩、监理人员必须按设计要求复核配桩的要求;(4)有工程师提出预制桩送桩前,桩顶应采取密闭保护,防止土石进入桩孔内,影响清孔和灌芯混凝土粘结力,且目前部分项目已实施。已采纳。在本规定第二十条第4点规定了送桩前采用薄钢板或木模板对桩顶进行保护的要求。 (二)部分采纳的1条意见:(1)部分建设单位认为,原文件规定打桩影响周边环境(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需进行安全影响评估的范围为桩长的1.5倍,与《浙江省房屋安全使用条例》相关规定(打桩影响范围为桩长的1倍以内)不一致,且周边环境对象拓展了道路及地下管线等,宜与《浙江省房屋安全使用条例》保持一致。已部分采纳。原文件规定的“1.5倍”,是考虑到本县软土地质条件挤土桩的挤土效应明显,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争议较大,同意修改为“1倍”。影响对象局限于房屋建筑的建议,不采纳。 (三)不采纳的1条意见:有审图机构认为附件二中部分内容为施工过程质量保证措施,不属于审图内容。我局认为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重要技术措施,也属于设计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明确的内容,设计和施工不能割裂,保证工程质量的目标是一致的,所以不采纳。 五、实施时间 建议从2024年X月起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