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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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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5〕2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场调查提出方案,每两年一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现行的《海盐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2〕14号),自2022年3月30日起施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标准已满两年。 2024年3月,我局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根据调查和测算,相关补偿价格与现行《海盐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2〕14号)公布的标准一致,未发生变化。现将《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网上留言或电话反馈至海盐县住建局。 公示时间:2024年3月21日至4月1日 联系人:虞惠勤 联系电话:0573-86860781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27号 邮编:314300 附件:1.关于《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1日 附件1: 关于《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保障我县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5〕23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场调查提出方案,每两年一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现行的《海盐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2〕14号)至2024年3月满两年,需要重新发文。 二、起草过程 2024年3月,我局委托评估机构(浙江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进行市场调查并出具市场调查报告。根据调查和测算,相关补偿价格与现行《海盐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2〕14号)公布的标准一致,未发生变化。 2024年3月19日,我局向县级有关部门、镇(街道)征集意见,3月21日,我局拟在海盐门户网站“征集调查”栏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 三、主要内容 重点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补助标准。 适用范围:县城东至武原街道与西塘桥街道行政界线、南至环城南路南控制红线范围、西与北至东西大道(以承包组为界)。 四、其他事项 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本次开展网上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附件2: 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一)住宅类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月补偿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自行车库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按每户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发。 住宅房屋及车库的临时安置费计发期限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为搬迁完毕并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选择货币安置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为6个月。 (二)非住宅类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一次性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计发。 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 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3元的标准计发。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的临时安置费计发期限为6个月。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补助标准 (一)住宅类房屋搬迁费标准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为每户每次1000元,每户按两次计发。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迁移产生的费用,以各运营商公布的迁移费标准为准。 (二)非住宅类房屋搬迁费标准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含机器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调试等费用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等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评估结果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三、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县城东至武原街道与西塘桥街道行政界线、南至环城南路南控制红线范围、西与北至东西大道(以承包组为界)。 四、实施时间 本标准2024年4月XX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