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627Y/2024-77285 | 成文日期: | 2024-03-14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拆迁征地和征收 | |
发布机构: |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有效性: |
征收土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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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征告(2024〕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国务院已于2024年2月6日批准项目用地。具体批文: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函(2024)18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杭浦高速公路海盐联络线(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于城镇2023-7号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盐县于城镇三联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310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3104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 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 2.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 七、本公告期限为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86116861 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