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进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盐政发〔2024〕9号
FHYD00-2024-0001

  • 发布时间: 2024- 03- 01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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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推进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推进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体育、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新时代文化体育事业大繁荣大发展,增强文化体育事业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为海盐高质量发展勇当共同富裕示范样板注入文体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和中共嘉兴市委《关于推进新时代文化嘉兴工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快公共文体设施建设

1.加强基层文体活动中心建设。新建镇(街道)综合文化站面积达到省定特级站面积标准的,验收合格后,给予150万补助,已享受过其他奖励的不重复计算。

2.提升基层文化阵地管理与利用。每年度对各镇(街道)基层文化设施管理利用的绩效进行评估,按40%的优秀比例和60%的合格比例,分别给予优秀的镇(街道)和合格的镇(街道)18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

3.加强公益性文体设施项目建设。对公益性文体设施建设项目,在立项、选址、用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落实《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新(改、扩)建小区按0.12平方米/套的标准配建公共文化设施,且不应小于50平方米;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群众健身相关设施,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4.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维修、更新等费用主要由县财政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投入,不足部分由使用管理单位筹集或吸引其他资金投入。投入比例原则上为:县财政投入50%、镇(街道)投入25%、村(农村社区)投入25%。主城区健身路径的建设、维修、更新由武原街道实施,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解决。镇(街道)、村(社区)在公共场所新建或更新的实际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全民健身设施,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已享受过省市补助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5.引导乡村博物馆发展。新认定乡村博物馆一次性奖励5万元,提升馆按省文物局评定星级进行奖励,五星级奖励5万元,四星级奖励3万元,三星级奖励1万元。

二、开展特色公共文化品牌创建

6.鼓励开展特色文化创建。积极鼓励各镇(街道)、村(社区)开展浙江省文化强镇、浙江省文化示范村创建,对新评定的省级文化强镇、文化示范村分别给予10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积极培育星级文艺团队。发挥优秀业余文艺团队在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对业余文艺团队开展年度评比,当年度获评五星团队奖补0.5万元、四星团队奖补0.4万元、三星团队奖补0.3万元(市级奖和县级奖荣誉可以兼得,县级财政预算仅保障星级评价奖金)。

三、推进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8.实施不可移动文物除险保安工程。根据文物建筑的保护级别和产权属性,对维修项目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国有或集体所有文物建筑实施修缮,投资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修缮补助比例为项目决算额的50%,未定级文物的修缮补助比例为项目决算额的40%。私有文物建筑实施修缮的,补助比例参照国有文物建筑修缮补助标准,但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投资总额超过30万元的修缮项目,应另行申请专项经费。投资总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视为维护项目。补助额度为:投资总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全额补助;投资总额在5000元以上且资产属国有或集体的,全额补助;投资总额在5000元以上且资产属私有的,文保单位或文保点补助80%,未定级文物补助70%。

9.实施文物安全巡查补助。各镇(街道)业余文保员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发放人均基础补贴与交通补贴。人均基础补贴每人每年200元,交通补贴按每处文物点100元/年计算。

10.实施重点非遗项目名录补助。对新列入县级及以上的重点非遗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给予保护单位3万元、1万元、0.3万元、0.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基地分别给予优秀1万元、良好0.8万元、合格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基地不予奖励,连续三年不合格的传习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优秀非遗传习基地数不超过全县非遗基地总数的20%。

12.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利用。对成功创建嘉兴市级及以上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非遗体验点、非遗客厅、非遗分馆等非遗民俗基地的分别给予国家级3万元、省级2万元、嘉兴市级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按最高等级奖励)。

13.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及海盐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在其享有荣誉称号的年度内,通过考核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0.8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享有多个称号的,遵循一次享受、就高享受的奖励政策。

四、加强文体人才队伍培育

14.加强镇级文化工作力量。按照规定标准配备镇级专职文化工作人员和文化下派员,落实财政专项资金保障。文化下派员实现镇(街道)服务全覆盖,探索创新文化下派员服务模式,切实提升镇级文化工作效能。

15.加强村级文化专管员队伍建设。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享受财政保障的文化专职管理员,待遇保障参照县编外合同工定额标准,由县70%、镇(街道)30%共同承担。每年以不超过全体人员20%的比例,评比村级文化管理能手。

16.提高海盐籍运动员参加大赛获得荣誉的奖励。见附件《海盐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17.强化注册法人体育社团考核评估。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对获评3A级以上社团给予奖励,分别按照5A级社团3万元、4A级社团2万元、3A级社团1万元给予奖励(3A以上等级作补差奖励)。

五、附则

18.县财政每年安排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体设施建设、文体人才培育、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相关政策性奖励补助。

19.以上政策实行申报制。所涉奖励政策计算起算时间为2024年4月1日,符合条件者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书面申报,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审核。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政策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23〕25号)执行。对培养体坛名将、引进体坛名教、社会力量办竞技体育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政策。有重大特殊项目未含在以上政策内的,根据整体安排视项目开展情况给予重点扶持。

20.本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附件:海盐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附件

海盐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一、总 则

1.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鼓励基层和各级教练员向上输送更多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激励我县运动员、教练员在各级各类体育比赛中顽强拼搏、奋勇争先,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加快我县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2.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国际足联世界杯(以下简称世界杯赛)、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以下简称亚锦赛)、亚足联亚洲杯(以下简称亚洲杯赛)、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青运会)、世界青少年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青赛、世少赛)、全国锦标赛(以下简称全锦赛)、全国冠军赛(以下简称全冠赛)、浙江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浙江省锦标赛(以下简称省锦赛)、嘉兴市运动会(以下简称市运会)、嘉兴市锦标赛(以下简称市锦赛)等体育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海盐籍运动员,以及为运动员(队)出成绩作出贡献的教练员。

本办法也适用于向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嘉兴市少体校及其他高水平运动队输送人才的教练员。

3.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分为荣誉奖励、物质奖励,物质奖励的项目包括竞赛奖励和输送人才奖励。

二、荣誉奖励

4.对于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锦赛、世青赛、世少赛、全运会、青运会、全锦赛、省运会等比赛中有重大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由县政府给予嘉奖,有关部门可以分别授予“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5.参加省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得金牌或达到一级运动员标准的,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授予“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等荣誉称号。

6.在各级各类比赛中达到运动员等级技术标准的,按相应审批权限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办理运动员等级证书。

7.对认真贯彻《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业余体育训练成绩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授予海盐县业余体育训练先进称号;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推荐授予浙江省、嘉兴市业余体育训练先进称号。

三、竞赛奖励

8.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

(1)获得奥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800元计奖。

(2)获得世锦赛、世界杯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60000元、40000元、3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800元计奖。

(3)获得亚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000元、30000元、2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800元计奖。

(4)获得亚锦赛、亚洲杯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4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600元计奖。

(5)获得全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500元计奖。

(6)获得青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500元计奖。

(7)获得世青赛、世少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5000元、10000元、5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400元计奖。

(8)获得全锦赛、全冠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300元计奖。

(9)获得省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00元、2500元、15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50元计奖。

(10)获得省锦赛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25元计奖。

(11)获得市运会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30元计奖。

(12)获得市锦赛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00元、150元、1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15元计奖。

奥运会、世界杯赛、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赛、全运会、青运会、世青赛、世少赛、全锦赛等比赛的名次分,以实际得分分值为准。

9.集体项目、团体项目运动员奖励标准:

(1)集体项目是指篮球、排球、足球等大项目;团体项目是指各单项的多人项目、小团体、接力等四人以上(含四人)的项目。

(2)在奥运会、世界杯赛、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赛、全运会、青运会、世青赛、世少赛、全锦赛等比赛中集体项目、团体项目获奖的每名运动员的奖励额按个人项目同等名次获奖运动员的50%予以奖励。

(3)在省运会、省锦赛、省体育大会、市运会、市锦赛中获奖运动员奖励额,集体项目(12人及以上)按计分办法双倍计奖,集体项目(12人以下)按计分办法计奖;团体项目按个人项目奖励金额双倍计奖,三人及以下按一个项目奖励金额计奖。

10.教练员奖励标准:

(1)对参加奥运会、世界杯赛、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赛、全运会、青运会、世青赛、世少赛、全锦赛、全冠赛中获奖运动员的带训教练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2)对参加省运会、省锦赛获奖运动员的相关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同等奖励额度给予奖励,其中奖励带训教练员80%,奖励输送教练员20%。

(3)获得市运会单项前三名的带训单位教练,分别奖励800元、600元、4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60元计奖(输送单位教练按获奖运动员的50%进行奖励)。获得市锦赛单项前三名的带训单位教练,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15元计奖。

11.破纪录奖励:

(1)运动员在比赛中破奥运会纪录奖励100000元;破世界杯赛、世锦赛纪录奖励50000元;破亚运会纪录奖励40000元;破亚锦赛、亚洲杯赛纪录奖励20000元、破全国最高纪录奖励10000元;破浙江省最高纪录奖励5000元;破嘉兴市最高纪录奖励1000元。同一项目按最高成绩计算,不重复计算。

(2)带训教练员破浙江省、嘉兴市最高纪录,按运动员奖励额的1:1给予奖励,其他破纪录奖励按上述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四、人才输送奖励

12.输送到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和其他省级高水平运动队,每输送一名正式运动员(以正式文件为准),分别奖励输送单位教练和招生单位带训教练5000元。

输送到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和其他省级高水平运动队长期集训运动员(体校生),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以招生文件为准),奖励输送单位教练3000元。

13.输送到嘉兴市少体校,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以转正招生文件为准),分别奖励输送单位教练和招生单位带训教练500元。

五、附 则

14.奖励经费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年度所获奖励实际,提出奖励计划并编制预算,由县财政专项安排,列入次年度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预算,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发放。

15.奖励每年申报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底;同等级同项目比赛每年限申报一项,以当年度最佳成绩计奖一次。

16.在奖补兑现前因刑事犯罪被查处的,不予兑现奖励。

17.奖励兑现需提供参加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输送相关文件、入训通知书等材料,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定后兑现。国家级以上比赛奖励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共同审定后兑现。奖励兑现最迟日期为次年11月10日。

18.参加浙江省、嘉兴市体育竞赛是指由相应体育部门举办的锦标赛系列的赛事以及省运会、省锦赛、市运会;参加全国以上大赛是指《浙江省竞技体育贡献奖评定办法》所列赛事,邀请赛、冠军赛、积分赛、对抗赛等不在奖励范围之内。四年一届的县运会奖励办法随比赛规程另行制订。

19.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海盐县体育竞赛和人才输送奖励办法》(盐政办发(2014)111号)停止执行。

盐政发〔2024〕9号(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进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