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512Q/2024-77036 | 成文日期: | 2024-02-22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政府采购 | |
发布机构: | 海盐县财政局(金融办) | 有效性: |
海盐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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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被投诉人:海盐县人民医院 地址: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盐湖西路901号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海盐县人民医院自动发药机(智慧发药系统)项目(编号:ZJ-2333528-01,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1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答复中未见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 事实依据1:一、招标文件 P36评标细则,1)商务技术分
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细化,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上述评分项仅对分值进行了量化,但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细化,对上述评分项采用“成本低、较合理、不合理、成本高、成本合理、较低、时间短、方案充分、一般、时间长、方案差、充分满足、基本能满足、不能满足、经验丰富、经验差、有效、一般、简单”等没有明确评判标准,含义模糊,不能量化,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评审专家无法通过明确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而是依据评审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符合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一要求。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设置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财政部国库司对相关提问的解释和答复。 相关案例: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布(第五百二十号)http://www.cgpnews.cn/articles/42989,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大楼办公家具及课桌椅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201706280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略);二、基本情况(略);三、处理结果(略)。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略。二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30分“实物样品”的评分因素,仅使用“好”、“较好”、“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三是略。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经查询财政部网站,国库司对此类情况有明确回复(链接略,图略)。从以上财政部国库司回复可知:1.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细化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2.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3.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综上,本项目评分项采用“成本低、较合理、不合理、成本高、成本合理、较低、时间短、方案充分、一般、时间长、方案差、充分满足、基本能满足、不能满足、经验丰富、经验差、有效、一般、简单”等表述与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国库司回复举例的“好、较好、一般、完全满足、优于、详细、合理、可行、基本满足、较详细、相对合理可行、先进、稳定、科学、全面、优、中、良”相同。都是没有明确评判标准,含义模糊,不能量化,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不符合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一要求,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属于不合理条款。 二、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引用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9934-3637729表明,评分内容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司认为不合理:1、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9934-3637729回复的是“什么项目设置主观分或者什么项目不能设置主观分”的问题,并非回复“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判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的质疑事项;2、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9934-3637729与我司列出的国库司留言编号8913-3254443、7833-3511677、9787-3517752,两者并不矛盾,但是两者的回复并不是一个问题。代理机构以留言编号9934-3637729作为质疑回复依据不合理。3、我司的质疑并非能不能设置主观分,而是“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相应区间,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质疑回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根据代理机构引用的国库司留言编号9934-3637729(略):从该条留言咨询举例的财政部发布1123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可见: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院2020-2021年度职工体检服务采购员工体检服务项目中修改前的评审细则如下:“应对客流量增加的服务与秩序维护方案,是否具体切实可行,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4分,方案比较科学、基本合理、有一定针对性得3分;方案不够科学、不够合理、针对性差得1分;未提供得0分。”涉及“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该修改前的评审细则与本项目上述评审项如出一辙,应予以更正,然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时视而不见。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投诉事项2:本次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有指向性,疑似倾向德国ROWA的产品,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中未见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 事实依据2:一、本项目招标参数存在有不合理之处:门诊发药机有两种不同发药原理的设备,分别为斜槽式和机械手式。全国门诊发药机80-90%的医院使用的是斜槽式发药机,国内大多数厂家生产的是斜槽式发药机,发药速度快,适合国情(病人多)。而机械手式发药机国内销量较大的是德国BD-ROWA,该类设备是根据国外医疗情况设计,更适用于零售药店或处方量少的医院。所以,这次招标把斜槽式发药机排除在外很不合理,也就是把大多数国内厂家排除在外。德国BD-ROWA比其他品牌技术得分具备明显优势,技术参数设置倾向于德国BD-ROWA的产品,因为分析后只有BD-ROWA技术得分优势明显。通过实质性参数将斜槽式发药机厂家排除在外,其他机械手式的产品也在技术部分扣分严重,无法通过技术得分外的投标报价、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方面参与有效竞争,有明显的倾向性、指向性。疑似采购需求调查不具备代表性,明显与国家政策不符。 二、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引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但并未正面回复质疑事项,无法说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的合理性、科学性。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医院都使用斜槽式发药机,市场占有率可以说明产品的品质;即使同为机械手式发药机,也有机械手双向抓取的设置,运行中无需交叉,效率更高。而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设置对斜槽式及其他机械手式发药机均有排他性、歧视性,除德国BD-ROWA的产品外,其他类似产品均无法参与竞争。采购需求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但不应该指向特定品牌、产品,排斥其他品牌产品。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六)第(八)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将大部分同类品牌直接排斥在外,影响公平竞争。答复中未见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 事实依据3:一、招标文件中有下列实质性参数,将大部分同类品牌直接排斥在外,影响公平竞争。 ▲2.1.2 单台发药主机单元(不含主机外的其他设备)储药量≥30000盒瓶(注:按药品外包装规格100*60*20MM均值计算);且能实现存储药品≥1500个品规,同时根据每种药品日发放高、低量的不同,保证所有品种在设备内的合理存量(须提供设备储药装置结构的描述和具体参数,并提供存药量、品规数据的计算公式)。 该参数不合理:发药机的主要功能和实现目的是保证患者能安全,准确,高效,方便的拿到处方药,该条款要求主机的储药量≥30000盒/瓶,这是非常明显的排他条款,市面上主流的发药机存储量在15000-20000盒。保证正常使用中患者能安全,准确,高效,方便的拿到处方药与储药量达到30000盒/瓶无实质性关系。ROWA的设备由于发药速度慢,只能设计成大储存量来弥补发药之后补药速度跟不上的缺陷,牺牲的却是医院的宝贵场地面积。 质疑答复不合理,减少工作量,提供工作效率,节约人力成本的关键是发药速度,机械手式发药机由于运行方式的限制,处方量为300/小时左右,而斜槽式发药机则能达到500/小时。发药速度快才能提高效率,减少病人的等侯时间。质疑回复的并非从医院的实际需求出发,而是从BD-ROWA产品的实际出发,排斥其他品牌产品。 ▲2.2.2 发药方式:发药主机单元采用双机械手双轨独立运行,两只机械手可交叉运行(非避让等待);(提供实物操作视频作为证明材料) 该参数不合理:机械手发药是BD-rowa等机械手式发药机的发药方式,明显将市面上的斜槽式发药机排除在外。发药机的主要功能就是满足医院的快速发药作用,其功能重点应该是发药的准确、快速、便捷,而不是采用何种发药方式,只要是符合国家规范和达到使用目的,都应该能参与公平竞争。邓公提出的“两猫论”,早已被人们熟知并且应用。而采购需求将发药方式设置为实质性参数,违法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即使同为机械式发药机,有些品牌通过机械手双向抓取的设置,运行中无需交叉,运行速度,抓取数量比需要交叉的更多,更快。此实质性参数实际上是为BD-rowa设置,目的上排斥其他满足医院使用需求的品牌产品。 质疑回复不合理:实际上,所有药品都有2-3层的保护,斜槽式发药机出药时滑落高度有限,在实际使用中不存在破损的情况。 ▲2.2.5 设备具有对每个单包装药品准确定位功能,药品的进药、发药、存储信息准确、无差错。 该参数设置不合理:任何设备产品都会有可能差错,误差是不可避免的,且医院发药最终均需人工核对,国家质量法和三包条例也没有此项规定。没有任何机械设备能保证0差错,该参数如此要求不科学合理。 ▲2.2.11 发药过程中,可实现连续抓取同处方内的不同品种的药品实现一次出药;单次可同时抓取玻璃层板中单列依次独立摆放的药品包装数量≥2个(针对药品捆绑和中包装形式的情况,计算的是包装数量,而不是药品盒数),并完成一次性出药。(提供实物操作视频作为证明材料)。 该参数不合理:该参数是BD-rowa等机械手式发药机的独有的发药方式,明显将市面上的斜槽式发药机排除在外。斜槽式发药机发药时不同滑轨的药品可以同时滑落出药,即使药品数量多也能迅速发药。而且机械手式设备发药速度太慢,满足不了医院需求,只能先根据处方习惯进行组合包装才能提高速度,反而加大了药师工作量,而斜槽式设备发药速度快,根本无需此功能就能达到使用目的。 质疑答复不合理:发药速度慢才是导致患者排队、影响患者就医体验;前期进行组合包装加大了药师工作量。这些都是因为BD-rowa等机械手式发药机发药速度慢而导致的,却被作为质质性参数来排斥斜槽式发药机。 上述实质性参数的设置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利用BD-rowa等双轨道机械手式发药机的产品特征,直接将市场上所有的斜槽式发药机及采用机械手双向抓取的机械手式发药机排斥在外,影响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六)第(八)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部分参数设置不科学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答复中未见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 事实依据4:招标文件中部分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具体如下 △2.1.4 提供冷藏药品统一解决方案,每台发药主机单元内嵌集成冷藏冰箱单元,能自动实现对冷藏药品统一的进药、存储、发药和管理(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图示及说明)。所能提供的集成冷藏单元应具备以下功能: 2.1.4.1设置有多层自动开启的冰箱门。能根据进、发药品的指令,该药品所处位置的相应冰箱门可单层自动开闭,不影响其他药品的冷藏环境。 2.1.4.2每个单元存储冷藏药品≥250盒。 2.1.4.3具有集成化数据计量器,可持续自动分析冷藏单元的温度并自动调整。 2.1.4.4自动实现冷藏药品先进后出的原则,以保障药品的冷藏效果。 上述参数不合理:将冰箱集成到发药机内部也是机械手类发药设备特有,但是实际使用时发药速度慢,而且需要经常清洁冰箱的内部环境,保持药品的清洁。国内很多医院门诊使用滑槽类发药机,这类设备不是密闭式,如果内置冰箱,会因为空气冷热交换导致滑槽上有水珠,影响发药,所以药师通过外置冰箱来拿取冰箱药品,方便快速。作为医院来说,最重要的是要解决门诊发药“方便、快捷、准确”的问题。冰箱内置会导致发药设备占地面积大,和外置占地没有区别,且外置的化清洁整理更为容易。以此为重要参数实际是为排斥其他品牌产品。 质疑回复不合理,即使将冰箱集成到发药机内部,冰箱存储的也只是有限的冷藏药品,其他的冷藏药品需要另外冷藏,仍旧需要药师人工查找,无法减少工作量。真正提高发药效率,减少病人等候时间的是提高发药机的发药速度。而机械手式发药机由于运行原理,导致发药速度远低于滑槽类发药机,根本无法达到答复中所说的大大提高发药效率。参数实际是为BD-rowa定制,排斥其他品牌产品。 △2.1.7发药主机单元具备有效的自动清洁功能。在设备没有进药、发药的工作时,设备可以根据指令,自动调节药品的存储位置,腾出需要清洁的位置,由清洁装置对该位置进行清洁。(提供实物操作视频作为证明材料) 该参数疑似为BD-rowa品牌量身定制的,由于该品牌产品的储存方式(平放的玻璃板),设备内部很容易积灰,人工基本上无法进行打扫,所以配备清洁功能,但是如此大的存储量,要做到全机的清洁几乎是不可能的,原因是需要将所有药取出之后才可以使用清洁功能,除非是这个医院不营业了,所以这个是该发药设备的一个缺陷,在次却被用作技术条款来排他,很不合理。斜槽式的滑轨上每天药盒在滑动,不易积灰,即使有少量积灰,设备前端门能打开,工作人员很方便可以清理,节约成本和能耗。因此将此项参数作为重要参数没有依据。 质疑回复不合理,每盒药品都有内部药品包装、药盒、甚至外面塑料包装,至少2-3层的包装保护。目前还有很多医院没有发药机,很多医院使用斜槽式发药机,都没有BD-rowa产品的自动清洁功能,难道这些医院药房都不能正常使用了?此参数要求在实际使用没有实际意义或意义不大,而本项目招标文件将其设置为重要参数,实际是为BD-rowa定制,排斥其他品牌产品。 2.1.6发药主机单元内具有空气滤化装置,可持续7*24小时循环设备内空气(提供实物图片及说明) 该参数倾向机械手类发药设备,机械手类发药设备基本为封闭式的,故需有空气滤化装置。而斜槽式发药机不是封闭式的,空气流通,无需此功能。该参数明显将市面上的斜槽式发药机排除在外,发药机主要功能就是满足医院的快速发药作用,其功能应该是多偏向于发药效率,空气滤化设备,既增加了设备使用成本,增多了设备故障维修点。 质疑回复不合理,目前还有很多医院没有发药机,很多医院使用斜槽式发药机,都没有BD-rowa产品的空气滤化装置,难道这些医院药房都不能正常使用?而且每盒药品都有内部药品包装、药盒、甚至外面塑料包装,至少2-3层的包装保护。如果像质疑回复中认为的没有空气滤化装置药品会受外界污染,影响药品安全。那么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药房里大部分放置在发药机外的药品呢?实际上,此参数要求在实际使用没有实际意义或意义不大,而本项目招标文件将其设置为重要参数,实际是为BD-rowa的产品定制,排斥其他品牌产品。 △2.1.8发药主机单元需配备恒温恒湿空调模块,能24小时保证机内药品的存储环境在20摄氏度以下(提供实物现场照片及说明) 该参数利用机械手类发药设备的结构特点来作为招标参数,是明显的排他性。机械手类的设备是密闭的,国内很多医院门诊使用滑槽类发药机,这类设备不是密闭式,如果内置空调,会因为空气冷热交换导致滑槽上有水珠,影响发药。 质疑回复不合理,此参数要求在实际使用没有实际意义或意义不大,而本项目招标文件将其设置为重要参数,实际是为BD-rowa的产品定制,排斥其他品牌产品。 △2.2.3 发药主机内的机械手可实现180度自由旅转,能快速抓取、存取和发放药品以及两只机械手的交叉(非避让)运行。(提供机械手实物180度自由旋转和存取药操作视频) 该参数利用德国BD-rowa等机械手式产品的结构特点,排斥其他满足使用斜槽式发药机。发药机主要功能是满足医院的快速发药作用,其功能重点应该是发药准确。快速、便捷,而不是规定必须通过机械手方式发药,只要是符合国家规范和达到使用目的的,都应该能参与公平竞争。即使同为机械手式发药机,有些品牌通过机械手双向抓取的设置,在使用中无需旋转,即可抓取360度储位药品,抓取速度更快,相比起来效果更好,但此项参数上却要扣分,极不合理。该参数实际上是为BD-rowa设置,目的上排斥其他满足医院使用需求的品牌产品。 质疑回复不合理,此参数设置为重要参数,实际是为BD-rowa的产品定制,排斥其他品牌产品。 2.2.8 发药主机单元能自动处理协定的拆零包装,同时设备能存储、发放多包装组合药品,组合的包装数量由药师根据处方习惯用量可自由设置,以实现单品多盒一次快速出药(提供图示及说明)。 该参数的设置倾向德国BD-rowa等机械手式发药机,因为机械手式设备发药速度慢,满足不了医院需求,使用根据处方习惯进行组合包装,反而加大了药师工作量,而斜槽式设备不同滑轨上的药品可以同时滑落出药,即使药品数量多也能迅速发药,发药速度快,根本无需此功能。 质疑回复不合理,增加发药效率关键是发药速度,而不是能否发放更多包装组合药品,而前期需要进行组合包装,反而加大药师工作量;斜槽式设备不同滑轨上的药品可以同时滑落出药,即使药品数量增多也能迅速发药。此参数设置为重要参数,实际是为BD-rowa的产品定制,排斥其他品牌产品。 2.3.3 发药主机单元具有药品条形码(或医院药品管理ID码、二维码)自动识别系统;能根据二维码信息有效实施对每个单包装药品的效期管理、追踪管理,并能提供无条码药品的进药方案。 此项设定疑似为德国BD-rowa等机械手式产品量身定制的。不同厂家有不同的识别方式,现在识别药盒都用高清图像识别,速度更快,只要满足使用目的,而不应该因采用不同方式被歧视。 △2.3.5 单台发药主机具备≥2个进药自动缓存系统,可同时缓存≥100盒同种或不同种药品;扫描进药与机械手自动上药可同步进行(提供图示及说明)。 该参数的设置倾向德国BD-rowa等机械手式产品,利用机械手式的产品特点来作为招标参数,有很明显的排他性。 2.1.3 发药主机单元可自动实现药品存储空间最优化。在日常运行中,无需通过人工设置,能自动根据药品包装规格、空间储位情况,实时自动调整药品的存位,以达到存储空间的最佳利用。 此参数中:自动实现药品存储空间最优化作为招标参数,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最优化的标准是什么?自动实现达到什么程度没有明确标准,以达到存储空间最佳利用是达到什么程度,均没有说明标准,极易影响公平竞争。 2.3.6无需通过人工预先设置,药品储存位置自动灵活。发药主机单元会自动根据药品包装盒尺寸,依发药最快或空间利用率最大为原则,自动优化药品在设备内的任意存放位置。 此条涉嫌重复评审,与2.1.3条中描述相似,同样存在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发药最快或空间利用率最大标准是什么? 2.3.7 无需采用人工测量药样方式,而是由设备自动测量、记录药品包装的规格信息并自动识别;即使包装调整或药品更新,设备也能重新测量、记录、识别,同时能依据新包装规格信息实现自由、自动的存放,整个过程无需人工重新设置、调整药品的存放装置(提供详细说明)。 该参数不合理:系德国BD-rowa等机械手式产品的独有参数,不同厂家有不同的设计理念,只要符合国家规范和达到使用目的,将此条作为评审因素涉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2.3.8.2 在无人工任何干预下,自动抓取药品、自动扫描每盒药品条码信息、自动分拣并入库。 该参数不合理:系德国BD-rowa等机械手式产品的独有参数,不同厂家有不同的设计理念,只要符合国家规范和达到使用目的,将此条作为评审因素涉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2.5.1 设备主机运行噪音≤50分贝(提供噪音数据检测证书或报告复印件) 该参数不合理:设备主机运行噪音≤50分贝作为评审项不科学,目前斜槽式发药机均在60分贝左右,只有机械手式发药机因为设备是密闭的,噪声相对较低。正常说话的声音范围是40-60分贝,而医院本身人流量比较大,正常音量也不止60分贝,该参数的需求无实际意义。此参数实际是为BD-rowa的产品定制,排斥其他品牌产品。 △3.1.2 打开任意一个抽拉柜(或抽屉)可直接观察到药盒数量≥100个。 该参数不合理:不同设备的抽拉柜(或抽屉)大小设置不一样,直接观察到药盒数量也不同,且此参数在实际使用中意义不大,设置成重要参数实际是为德国BD-rowa定制,为增加其技术得分的优势,有明显的排他性、倾向性。 质疑答复不合理,答复中认为反复打开关闭的次数能提高工作效率。而斜槽式发药机前方透明,直接可以看到储药情况,根本无需打开任何抽拉柜(或抽屉)就进行观察,应该说工作效率越高。而在此参数中,斜槽式发药机因为不需要该步骤,就能观察到药盒情况,反而要扣分,明显不合理。此参数设置为重要参数,实际是为BD-rowa定制,排斥其他品牌产品。 3.3 分包机携带的操作界面:设备具有内嵌的彩色液晶触摸屏,且屏幕仰角可调,操作直观方便。(请提供实际屏幕不同仰角图片加以说明)。设备自带的各种预警信息均以图形、动画方式显示在设备的触摸屏上,一目了然,并附带相应的中文语音报警。 该参数不合理:如此详细的要求,实为德国BD-rowa产品的参数,利用特定产品的参数作为招标参数,有很明显的排他性。 综上,上述参数德国BD-rowa比其他品牌技术得分具备明显优势,技术参数设置倾向德国BD-rowa的产品,其他品牌厂家的产品在技术服务部分扣分严重,无法通过技术得分外的投标报价、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方面参与有效竞争,有明显的倾向性、指向性。疑似采购需求调查不具备代表性。明显与国家政策不符。 法律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六)第(八)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评审因素量化相应区间,在区间内设置不同分值,有明确判断标准。 2.取消或修改存在排他性、倾向性的实质性参数。 3.取消或修改存在排他性、倾向性的技术参数。 二、被投诉人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70分的技术商务资信中,53分为客观分,17分为主观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2,1,0.5,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3637729,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同时,浙江省财政厅就同类投诉事宜也均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应不予支持。 针对投诉事项2:(一)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为海盐县人民医院新院区自动发药机(智慧发药系统),根据医院门诊和发展要求,经前期需求调研,认为机械手发药方式符合医院的实际使用要求,而斜槽式发药机不适用于本项目使用要求。这一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的为国产产品,不允许进口,故不存在指向进口产品的情形。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2应不予支持。 针对投诉事项3:针对上述技术条款现逐条答辩如下: 问题(1):▲2.1.2 单台发药主机单元(不含主机外的基他设备)储药量≥30000盒瓶(注:按药品外包装规格100*60*20MM均值计算);且能实现存储药品≥1500个品规,同时根据每种药品日发放高、低量的不同,保证所有品种在设备内的合理存量(须提供设备储药装置结构的描述和具体参数.并提供存药量、品规数据的计算公式。 答辩(1):对发药机存储量的要求是根据医院实际使用出发的。本项目海盐县人民医院参考医院现有院区门诊量、日处方量和发药量,按照医院的单日处方数量及药品发放盒数,考虑到医院未来发展、处方的增加,发药机应满足多天的发药储备以应对应急情况下的发药,发药机存储量至少要达到单台发药机30000盒以上。同时主机的储药量越大,对主机补药的频率就越少,可以减轻医师补药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大大节约医院的人力成本。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前期市场了解,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 问题(2):▲2.2.2 发药方式:发药主机单元采用双机械手双轨独立运行,两只机械手可交叉运行(非避让等待);(提供实物操作视频作为证明材料) 答辩(2):医院前期经市场调研,自动发药设备使用的目的在于实现对每一盒药品的精确管理(包括效期、零差错发放),有效杜绝发药差错问题,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目前市场上有两种机械手发药的模式,一种是采用双轨双机械手,就是两只机械手在独自的轨道上运行,这样的话两只机械手可以交叉运行,互相不用避让、等待。另一种是单轨双机械手,就是两只机械手在同一个轨道平行运行。采用双轨双机械手可以保障发药准确率,杜绝发药差错;采用双轨的方式,使得双机械手在各自的轨道上运行,增加发药效率,以及避免如果双机械手在单一轨道上运行,轨道出问题,发药机便不能发药带来的门诊药房瘫痪的风险。特别是在门诊高峰时,双机械手双轨的上述要求,提高了发药速度,缓解患者取药时间。斜槽式发药机采用自由落体方式,对药品存在无保护、造成外包装损坏、药品破损的风险,易导致药品损耗带来的浪费现象;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程度的差错率。两只机械手的交叉(非避让)运行能减少取药产品避让情形而影响发药速度。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前期市场了解,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 问题(3):▲2.2.5 设备具有对每个单包装药品准确定位功能,药品的进药、发药、存储信息准确、无差错。 答辩(3):设备具有对每个单包装药品准确定位功能,药品的进药、发药、存储信息准确、无差错,是对设备的基本要求,各家产品也均能符合该要求。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前期市场了解,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 问题(4):▲2.2.11 发药过程中,可实现连续抓取同处方内的不同品种的药品实现一次出药;单次可同时抓取玻璃层板中单列依次独立摆放的药品包装数量≥2个(针对药品捆绑和中包装形式的情况,计算的是包装数量,而不是药品盒数),并完成一次性出药。(提供实物操作视频作为证明材料)。 答辩(4):机械手可实现一次连续抓取同处方内的不同药品实现一次出药,单次可同时抓取玻璃层板中单列依次独立摆放的药品包装数量≥2个,并完成一次性出药。会大大减少机械手的抓取次数,缩短机械手运行轨迹,从而提高机械手的发药效率,如果不能同时抓取≥2个包装会影响设备的整体发药效率,不能匹配医院门诊处方的发放效率要求,会导致患者排队现象严重,影响患者就医体验。同时,对于工作人员来说,一次出药也方便了发药、清点、核对工作。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前期市场了解,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 综上所述,以上技术参数均是采购人基于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前期市场调查的结果,提出的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有关“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要求,且具有合理性。上述条款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3应不予支持。 针对投诉事项4:针对投诉书中所述19项技术条款倾向于德国ROWA,现逐条答辩如下: 问题(1):△2.1.4 提供冷藏药品统一解决方案,每台发药主机单元内嵌集成冷藏冰箱单元,能自动实现对冷藏药品统一的进药、存储、发药和管理(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图示及说明)。所能提供的集成冷藏单元应具备以下功能:2.1.4.1设置有多层自动开启的冰箱门。能根据进、发药品的指令,该药品所处位置的相应冰箱门可单层自动开闭,不影响其他药品的冷藏环境。2.1.4.2每个单元存储冷藏药品≥250盒。2.1.4.3具有集成化数据计量器,可持续自动分析冷藏单元的温度并自动调整。2.1.4.4自动实现冷藏药品先进后出的原则,以保障药品的冷藏效果。 答辩(1):冰箱主要用于存储冷藏药品,冰箱集成于发药主机内,首先便于发药系统对冷藏药品的统一管理,设备可以自动实现对冷藏药品的进药、存储、发药,无需医师人工取药发放。如在门诊药房另外配置单独普通冰箱用于存储冷藏药品,一方面不利于门诊对药品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医师在发放冷藏药品,还须人工查找药品存储位置、再人工发放,加大了医师的发药工作量,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内置冰箱设备可以自动实现对冷藏药品的进药、存储、发药,大大提高了发药的速度,减少病人取药的等候时间,同时无需医师取药、发药也减轻了药房的人工成本。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前期市场了解,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 问题(2):△2.1.7:发药主机单元应具备有效的自动清洁功能。在设备没有进药、发药的工作时,设备可以根据医师的指令,自动调节药品的存储位置,腾出需要清洁的位置,由清洁装置对该位置进行清洁。(提供实物操作视频作为证明材料) 答辩(2):即使发药系统为封闭式设备,但还是有通道与外界相通,不可避免受到外界灰尘等污染,本条款技术要求的目的是:设备配有的清洁装置,对需要清洁的位置进行清洁。保证药品的存储环境的洁净,减少人工清洁工作量。并非是指将主机中所有药品取出,才能对药品存储空间进行清洁。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前期市场了解,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 问题(3):2.1.6:发药主机单元内药品存放空间为封闭式,并具备有空气滤化装置,可持续7*24小时循环设备内空气(提供实物图片及说明) 答辩(3):对药品存储封闭式和空气滤化装置的要求主要是出于对药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发药机处于医院门诊楼的医疗环境,药品的包装各式各样,有纸质、塑料等等,药品在发药机内处于封闭式空间,并伴有空气滤化装置,能降低药品受外界污染的可能性,保障药品安全。就像之前的新冠疫情,病毒可以通过漂浮在空中气溶胶传播,医疗机构这样的特殊场所,要求设备对药品的存储采用封闭式和空气滤化装置,能最大限度的降低药品受污染可能性,保障病人用药安全。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前期市场了解,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 问题(4):△2.1.8 发药主机单元需配备恒温恒湿空调模块,能24小时保证机内药品的存储环境在20摄氏度以下。(提供实物现场照片及说明)。 答辩(4):恒温恒湿空调模块,可以有效保证设备内的药品存储环境恒温恒湿,满足药品管理的相关要求。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前期市场了解,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 问题(5):△2.2.3 发药主机内的机械手可实现180度自由旅转,能快速抓取、存取和发放药品以及两只机械手的交叉(非避让)运行。(提供机械手实物180度自由旋转和存取药操作视频) 答辩(5):选择采用机械手取药、发药。机械手通过设备管理系统能对每个单包装药品准确定位,并且机械手通过180度自由旋转,可实现上下、左右、前后及多维运动,能根据药品的位置高效抓取药品,两只机械手的交叉(非避让)运行能减少取药产品避让情形而影响发药速度。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前期市场了解,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 问题(6):2.2.8 发药主机单元能自动处理协定的拆零包装,同时设备能存储、发放多包装组合药品,组合的包装数量由药师根据处方习惯用量可自由设置,以实现单品多盒一次快速出药(提供图示及说明)。 答辩(6):对于慢性病等处方药品,多包装组合药品可以增加发药效率,且多包装组合可以提高前台核对效率,药师可快速的清点药品品规及数量。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前期市场了解,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 问题(7):2.3.3 发药主机单元具有药品条形码(或医院药品管理ID码、二维码)自动识别系统;能根据二维码信息有效实施对每个单包装药品的效期管理、追踪管理,并能提供无条码药品的进药方案。 答辩(7):对药盒本身的条形码、医院药品管理ID码、二维码的自动识别,是为了更有效的管理药品。采用高清影像识别存在容易混淆药品、出现识别错误的风险,且无法有效管理药品效期、批号。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前期市场了解,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 问题(8):△2.3.5 单台发药主机具备≥2个进药自动缓存系统,可同时缓存≥100盒同种或不同种药品;扫描进药与机械手自动上药可同步进行(提供图示及说明)。 答辩(8):因发药机是有日常补药的需要,从药师工作便利性角度考虑,多个入药自动缓存传输系统可以增加药师补药自由度,即药师可以在加满1个入药自动缓存传输系统的药品后,去加另外1个药自动缓存传输系统的药品,这样增加了药师补药的频次,提高药师补药环节的工作效率。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前期市场了解,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 问题(9):2.1.3 发药主机单元可自动实现药品存储空间最优化。在日常运行中,无需通过人工设置,能自动根据药品包装规格、空间储位情况,实时自动调整药品的存位,以达到存储空间的最佳利用。 答辩(9):本条款已对“自动实现药品存储空间最优化”作出具体要求:“在日常运行中,无需通过人工设置,能自动根据药品包装规格、空间储位情况,实时自动调整药品的存位,以达到存储空间的最佳利用”,该条款要求发药机对药品存储空间进行精细化管理,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市场了解,有至少三家以上发药机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 问题(10):2.3.6无需通过人工预先设置,药品储存位置自动灵活。发药主机单元会自动根据药品包装盒尺寸,依发药最快或空间利用率最大为原则,自动优化药品在设备内的任意存放位置。 答辩(10):本条款已对“依发药最快或空间利用率最大为原则”作出具体要求:“无需通过人工预先设置,药品储存位置自动灵活。发药主机单元会自动根据药品包装盒尺寸,……,自动优化药品在设备内的任意存放位置。”。该条款要求对药品存储空间进行精细化管理,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市场了解,有至少三家以上发药机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 问题(11):2.3.7 无需采用人工测量药样方式,而是由设备自动测量、记录药品包装的规格信息并自动识别;即使包装调整或药品更新,设备也能重新测量、记录、识别,同时能依据新包装规格信息实现自由、自动的存放,整个过程无需人工重新设置、调整药品的存放装置(提供详细说明)。 答辩(11):门诊使用的药品品种、包装规格、发放量均为动态变化,有些季节性药品在全年的用量有着明显规律变化,并且药品的包装更换会给药品信息的初始化维护带来工作量。无需通过人工预先设置储存位置,而是依靠设备自动测量,根据药品用量变化、包装规格变化自动调整药品的储位,可以有效应对上述药品信息的变更,方便药房工作人员,减少药房工作人员的药品录入工作。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前期市场了解,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 问题(12):2.3.8.2 在无人工任何干预下,自动抓取药品、自动扫描每盒药品条码信息、自动分拣并入库。 答辩(12):无人值守全自动补药系统是目前市面上非常常见的发药机配置,通过无人值守的全自动补药方式,大大降低了药师的补药强度,解放了劳动力,降低了医院的人力成本。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市场了解,有至少三家以上发药机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 问题(13):2.5.1 设备主机运行噪音≤50分贝(提供噪音数据检测证书或报告复印件) 答辩(13):门诊发药设备安装于医院药房,设备主机运行噪音噪音较大,易影响药师工作环境,造成药师在正常工作时觉得耳鸣。因此要求发药机整体运行噪音在较低的水平,以保障药师拥有较为良好的工作环境。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前期市场了解,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 问题(14):△3.1.2 打开任意一个抽拉柜(或抽屉)可直接观察到药盒数量≥100个。 答辩(14):储药部打开一个抽拉柜(或抽屉)可直接观察到的药盒数量越多,对药品的集中加药工作越简单,对于补药工作来说一次性添加的越多越好,减少反复打开关闭的多余步骤,提高工作效率。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市场了解,有至少三家以上发药机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本条款为分包机技术要求,而非发药机技术要求。经了解,德国BD-rowa无分包机设备。 问题(15):3.3 分包机携带的操作界面:设备具有内嵌的彩色液晶触摸屏,且屏幕仰角可调,操作直观方便。(请提供实际屏幕不同仰角图片加以说明)。设备自带的各种预警信息均以图形、动画方式显示在设备的触摸屏上,一目了然,并附带相应的中文语音报警。 答辩(15):内嵌的彩色液晶触摸屏节省了相应的空间,且屏幕仰角可调,操作直观方便。对于设备必须要有预警提示,通过图形、动画、语音的方式显示出来可以快速定位处理设备预警的内容,方便设备的使用,这个是现代化设备普遍具备的功能。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市场了解,有至少三家以上发药机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本条款为分包机技术要求,而非发药机技术要求。经了解,德国BD-rowa无分包机设备。 综上所述,以上技术参数均是采购人基于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前期市场调查的结果,提出的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有关“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要求,且具有合理性。上述条款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公开招标采购文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3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关于三家及以上品牌符合情况的佐证材料、资格审查记录表、符合性审查记录表、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技术商务评分汇总表、得分汇总表等过程资料。被投诉人海盐县人民医院提供了海盐县人民医院关于医疗设备产品介绍会的公告、发药机采购需求调研及附属材料、发药机专家论证意见表、关于三家及以上品牌符合情况的佐证材料等材料。 三、经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2333528-01),采购预算金额580万元。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受海盐县人民医院委托,于2023年11月30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1月9日9:30开标,共有杭州东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睿元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启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诉人未参与投标。1月1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浙江睿元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价为576.30万元,中标品牌为杭州泽天春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23年12月14日,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收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函。12月25日,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二)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第一章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海盐县人民医院自动发药机(智慧发药系统)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58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自动发药机(智慧发药系统)1套,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国产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按文件要求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三、招标技术要求
第四章 评标办法 五、评标细则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对各供应商的价格、商务、技术等评分因素在分值范围内进行各自打分。每个供应商最终得分=价格分+商务技术分。 5.评分因素及分值范围 1)商务技术分
(三)资格审查记录表和符合性审查记录表显示:本项目3家投标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3家供应商的投标资料显示:所提供的自动发药机,为国产不同品牌。 评审报告显示:浙江睿元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2.6、报价得分27.38、总得分89.98,排序第一;杭州东兰贸易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1.2、报价得分30、总得分81.2,排序第二;杭州启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3.9、报价得分27.27、总得分81.17,排序第三。浙江睿元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为唯一中标候选人。 (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海盐县人民医院提供了发药机采购需求调研及附属材料、关于三家及以上品牌符合情况的佐证材料,上述材料显示:针对采购文件第二章“招标技术要求”中所有条款,每一项条款均有三家及以上产品符合要求,本项目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设置基本合理,可以实现充分竞争。 四、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评标委员会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对评审条款“运行成本”(2、1、0.5、0)进行评分;根据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维修价格对评审条款“维修成本”(3、2、1、0)进行评分;根据服务响应时间长短、故障解决方案等是否满足售后服务要求情况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2、1、0.5、0)进行评分;根据备品备件储备满足售后服务要求情况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2、1、0.5、0)进行评分;根据配备的技术服务人员及其售后服务工作经验、资质证书等满足售后服务要求情况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2、1、0.5、0)进行评分;根据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对评审条款“安装调试方案”(2、1、0.5、0)进行评分;根据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对评审条款“培训方案”(2、1、0)进行评分,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评审专家无法通过明确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而是依据评审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占商务技术分比重、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目前市场上使用斜槽式发药机的医院数量较多,但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本项目拟采购机械手式发药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主张“本次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有指向性,疑似倾向德国ROWA的产品”,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提供了发药机采购需求调研、关于三家及以上品牌符合情况的佐证材料等需求调查证明材料,材料显示在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被投诉人海盐县人民医院按规定开展了需求调查,组织了专家论证,形成了论证意见“本项目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设置基本合理,可以实现充分竞争”,同时被投诉人对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每一项技术参数均有三个及以上品牌产品满足条件,符合政府采购充分有效竞争的采购政策。另外,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也明确了本次采购需求为国产产品。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3家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符合性审查和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采购需求自动发药机(智慧发药系统)“▲2.1.2、▲2.2.2、▲2.2.5、▲2.2.11”,属于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投诉人主张“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提供了发药机采购需求调研、关于三家及以上品牌符合情况的佐证材料等需求调查证明材料,材料显示在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被投诉人海盐县人民医院按规定开展了需求调查,组织了专家论证,形成了论证意见“本项目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设置基本合理,可以实现充分竞争”,同时被投诉人对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每一项技术参数均有三个及以上品牌产品满足条件,符合政府采购充分有效竞争的采购政策。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要求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的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3家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符合性审查和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将采购需求中非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设定为一般技术参数和重要技术参数,并在评审条款中设置对应评审指标及分值。采购需求自动发药机(智慧发药系统)“△2.1.4、2.1.4.1、2.1.4.2、2.1.4.3、2.1.4.4、△2.1.7、2.1.6、△2.1.8、△2.2.3、2.2.8、2.3.3、△2.3.5、2.1.3、2.3.6、2.3.7、2.3.8.2、2.5.1、△3.1.2、3.3”,评审条款“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设置“每一项带‘△’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2.5分,每一项不带‘△’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0.4分”。投诉人主张前述技术参数“设置不科学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以及指向德国BD-ROWA产品,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提供了发药机采购需求调研、关于三家及以上品牌符合情况的佐证材料等需求调查证明材料,材料显示在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被投诉人海盐县人民医院按规定开展了需求调查,组织了专家论证,形成了论证意见“本项目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设置基本合理,可以实现充分竞争”,同时被投诉人对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每一项技术参数均有三个及以上品牌产品满足条件,符合政府采购充分有效竞争的采购政策。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参数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的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3家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符合性审查和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本机关决定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海盐县人民医院自动发药机(智慧发药系统)项目(编号:ZJ-2333528-01)招标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盐县财政局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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