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促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4- 02- 02 09: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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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海盐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23〕2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请予贯彻执行。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促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根据《海盐县促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特制定本细则。政策中第一条严格园区准入条件、第三条严格园区项目准入、第五条严守安全环保底线、第六条实施园区绩效评价、第七条落实整改退出机制未涉及具体操作细则,请按政策要求抓好落实,其余条款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规范园区运营管理(第二条)

(一)政策原文

加强园区专业化运营管理,支持小微企业园引入专业化运营机构和第三方服务资源。对小微企业园聘用第三方专业化运营机构提升运营管理服务水平,小微企业园实际支出费用总额10万元以上的,按经审定的支出费用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小微企业园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快培育本土优质第三方园区运维机构,对注册在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运维机构,达到《嘉兴市小微企业园运维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备案要求并经市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公示通过,且服务我县小微企业园2个及以上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三方运维机构应有为园区提供全方位的产业规划咨询、产业培育、企业配套服务、园区党建、物业和安全环保管理、数字化运营等一体化专业服务能力;机构负责人须具有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领域从业经验,每个园区拥有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第三方运维机构所运维服务的园区内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或园区绩效综合评价为D类(暂未评价的除外)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按规定予以清退。

(二)操作细则

1.申报材料:

(1)海盐县加强园区管理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运维机构认定奖励需提供机构人员花名册(附件2);

(3)营业执照、服务签订合同、服务清单及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4)其它应该提供的相关资料。

2.小微企业园引入专业化运营机构和第三方服务资源,重点开展智慧园区管理、公共设施日常运维、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生活配套等方面管理和服务。

3.申报引入专业化运营机构和第三方服务资源补助的小微企业园星级评价需达到3星级及以上。

4.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如上一年度未在我县开展园区运营的,则为申报年度)在海盐县园区运营中发生了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或园区绩效综合评价为D类(暂未评价的除外)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不得享受本条款奖励。


附件1

海盐县加强园区管理补助资金申请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盖章)


所属镇(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理由

□ 小微企业园引入专业化运营机构和第三方服务资源支出补助

□ 运维机构认定奖励

申请金额

万元

申报单位承诺:特此声明申报资料均真实有效,且不存在政策规定之不适用情况;若出现问题,本单位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镇(街道)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

主管

部门

审查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海盐县小微企业园运维机构人员花名册

机构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合同起止日期

所属园区



















































二、鼓励园区提质增效(第四条)

(一)政策原文

加强高星级园区培育,在星级评定中首次获评四星级、五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6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园区提升质效,在市级绩效评价中首次评为A类、B类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连续三年评为B类及以上的,再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连续三年评为A类的,一次性奖励标准提高至30万元。对绩效评价B类及以上,亩均税收首次达到50万元、35万元、25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快园区数字化建设,小微企业园实施数字化管理改造提升的,给予实际投资额20%限额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功获评省级及以上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强企业梯度培育,强化政策扶持,鼓励引导入驻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积极培育“单项冠军”“小巨人”“隐形冠军”“上市”等各类优质企业。对成长势头好、发展潜力大的优质入园企业优先保障发展用地。

(二)操作细则

1.申报材料:

(1)海盐县小微企业园提质增效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小微企业园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涉及小微企业园数字化改造提升补助的还需提交园区数字化改造提升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以及项目竣工承诺书(附件2)和项目设备(软件)投资明细表(附件3)。

2.以具备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实施的单个项目进行申报,不得以集团名义将多个企业或多个不同类型的项目合并申报;如同一小微企业园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属同一类型,经审批机关同意方可合并申报。

3.绩效评价奖励中的“连续三年”从2023年起算;数字化改造提升项目补助从2023年起算,以签订数字化改造合同时间为准,项目需在三年内完成。实施数字化管理改造提升,包括建设智慧园区管理平台、提供并应用数字化管理软件,实现对园区内人流、物流、能耗、环保、消防和生产安全等进行管理,实时、直观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提供人才招聘、融资、党建等公共服务;改造中涉及的设备(软件)是指小微企业园直接用于数字化改造的设备(软件)(不包括二手设备),安装、调试和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计算,如在安装中的备品配件、材料、设备基础、作业台、电线、管道等。设备(软件)投资额以剔除进项税后的价格(不含税价)计,且实际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开具发票金额的70%。

4.已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协议出资资金未到位的、或承诺投资总额未完成的不得享受本政策;申报年度或申报上一年度园区发生了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不得享受本条款奖励。

5.对企业梯度培育及优质入园企业优先保障发展用地等事宜需提交县工业项目联审小组联审后确定。

附件1

海盐县小微企业园提质增效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奖励金额

万元

“一事一议”政策情况


申请项目

□ 首次星级评定四星级  □ 首次评定五星级

□ 绩效评价首次评为B类  □ 首次评为A类

□ 绩效评价连续三年评为B类及以上  □ 连续三年评为A类

□ 亩均税收首次达到   □50万   亩均税收:         

□35万   亩均税收:        

□25万   亩均税收:        

□ 省级及以上数字化示范园区

□ 数字化改造提升

数字化改造提升补助需填报

项目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合同计划投资(万元)


实际完成投资(万元)


申请单位承诺:特此声明申报资料均真实有效,且不存在政策规定之不适用情况;若出现问题,本单位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镇(街道)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

主管

部门

审查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竣工承诺书


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本公司实施的                项目,合同计划总投资  万元,其中设备投资    万元,软件投资    万元,自     年      月开工,已于       年       月竣工;已累计完成投资    万元,其中设备投资    万元,软件投资    万元。

我公司对本项目进行一次性申报《海盐县                                 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今后该项目如继续发生设备(软件)投资,承诺不再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项目设备(软件)投资明细表


项目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设备(软件)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供货单位

发票

号码

发票

日期

发票

金额

不含税

金额

固定资产入账金额

1











2











3











4











5











6











7











8












分类小计











合计











三、规范园区分割转让(第八条)

(一)政策原文

1.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允许依法办理分割转让手续:

小微企业园达到事先签订合同(协议)约定,提请县工业项目联审小组联审通过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允许依法先行办理分割转让手续:

2.1小微企业园虽未整体履约达产,但园区内入驻企业已达到入园协议约定要求或最新“亩均论英雄”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及以上,且不影响剩余宗地完整性、符合政府产业发展导向,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提请县工业项目联审小组联审通过的;

2.2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经属地政府初审同意,提请县工业项目联审小组联审通过的。

3.分割转让办理要求:

3.1小微企业园投资主体自持比例(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得低于30%,需成立园区管理公司(机构)入驻进行统一园区管理,并落实公共物业维修基金;分割转让只能面向本小微企业园区内实际经营企业法人;

3.2办理分割转让后小微企业园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主体责任仍由该园区投资主体负责落实,严禁“一分了之”、责任缺失;

3.3分割转让原则上需按幢办理,确需按层分割转让的,在满足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刚性要求前提下,可分割转让部分最小单元不少于1000平方米;

3.4小微企业园内入驻企业“亩均论英雄”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分割转让;

3.5严禁私下二次转让或违规违约股权转让。

(二)操作细则

1.分割条件:

(1)拟分割的小微企业园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违法用地,并已完成房屋首次确权登记;

(2)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如涉及股东(或合伙人)变化的已按相关文件规定完成变更;

(3)分割以建筑面积分摊土地,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

(4)小微企业园投资主体自持部分需集中整体自持,不得零星分散自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国有资产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按照投资监管协议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投资;民营资本、外资等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按照投资监管协议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面履约;

(7)在满足前3项分割条件的基础上,小微企业园虽未整体履约达产,但园区内入驻企业已达到入园协议约定要求或最新“亩均论英雄”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及以上,且不影响剩余宗地完整性、符合政府产业发展导向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分割转让的,经县工业项目联审小组联审通过的,可提前分割转让。

2.办理程序:

国有资产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

(1)园区向属地政府提交分割申请并制定相应分割方案;

分割方案应包括:①小微企业园达到合同(协议)约定的证明;②主体决策程序证明材料;③房产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④无欠税证明;⑤小微企业园分割计划及说明;⑥小微企业园价格评估报告;⑦受让方应符合的产业导向和其他规定的转让条件,设置项目准入评审意见表;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属地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县工业项目联审小组联审;

(3)县工业项目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属地政府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提出转让申请;

(4)县国资监管机构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流程办理;

(5)通过挂牌竞拍等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受让人,并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民营资本、外资等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

(1)园区填写《海盐县小微企业园分割转让申请表》(附件1),向属地政府提交申请并制定相应分割转让方案;

分割转让方案应包括:①小微企业园全面履约证明;②房产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③无欠税证明;④小微企业园分割转让计划及说明;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属地政府审核通过后提交县工业项目联审小组联审;

(3)县工业项目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县级主管部门在《海盐县小微企业园分割转让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受让方凭《县工业项目联审小组会议纪要》及《海盐县小微企业园分割转让申请表》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先行办理分割转让的企业

(1)企业填写《海盐县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提前分割转让申请表》(附件2)并准备相关材料,由园区主体汇总后,向属地政府提交先行分割转让申请;

材料应包括:①企业已达到入园协议约定要求或最新“亩均论英雄”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及以上证明或存在特殊情况需提前分割的情况说明;②房产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③无欠税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属地政府审核通过后提交县工业项目联审小组联审;

(3)县工业项目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县级主管部门在《海盐县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提前分割转让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企业凭《县工业项目联审小组会议纪要》及《海盐县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提前分割转让申请表》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3.其他要求

(1)分割转让后不得改变厂房使用功能和工业土地用途,不得改变项目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

(2)转让方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价格,同时提供原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监管相关协议;受让方须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规定的转让条件。

(3)登记机构需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分割转让手续,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需注明:“该不动产属小微企业园分割转让登记。”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分割转让后小微企业园及其入驻企业的监管和服务。


附件1

海盐县小微企业园分割转让申请表

申请人

(不动产权利人)


坐  落


出让时间


不动产权证证号


土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分割转让方案

(可另附纸)


(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海盐县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提前分割转让申请表

申请人

(入驻企业名称)


坐  落


拟分割转让土地面积(平方米)


拟分割转让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提前分割转让情况说明及介绍

(可另附纸)


(盖章)

年   月   日

园区方意见:


园区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来源: 县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