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781823113R/2024-79362 | 成文日期: | 2024-12-24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2024年海盐县7起安全生产领域特种作业违法行为案例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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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紧盯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未经复审继续上岗作业、持假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无证作业行为。为有效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提高守法意识、规范安全行为,现对2024年7起特种作业典型违法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1:2024年3月12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嘉兴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业人员耿某使用登高车在离地约7M的位置进行高处作业,现场未能提供高处安装、维护、拆除特种作业操作证。通过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未能查见耿某的高处安装、维护、拆除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3月29日海盐应急管理局对嘉兴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2:2024年3月23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改扩建项目作业现场胡某某、周某某2名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嘉兴某有限公司电焊相关作业由海盐县西塘桥某经营部承揽,该经营部及周某某无法提供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通过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未能查见周某某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海盐县西塘桥某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2024年4月24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经营部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3:2024年5月9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嘉兴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现场存放有1台电焊设备,执法人员随即抽查了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经查,该公司电焊工冯某某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叉车工杨某某持有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为网上购买。2024年5月20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调查后发现,冯某某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杨某某持有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均为另一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代为购买。陈某某本人也购买了1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1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陈某某本次共购买假证4张,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5月31日将该起案件移送海盐县公安局依法查处。2024年7月4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4:2024年5月20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某家具设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名工人陈某某和曲某某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现场无法提供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通过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未能查见陈某某、曲某某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2024年6月28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对嘉兴某家具设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5:2024年6月3号,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电焊作业。6月6日,海盐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赴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即核查举报情况,现场发现电焊作业人员康某某、张某某无法提供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经查,某能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将电焊作业分包了给上海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康某某、张某某特种作业操作证,通过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未能查见康某某、张某某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海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7月29日海盐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6:2024年9月5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牌业智造嘉兴有限公司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电焊作业。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该公司的租赁单位上海某安装工程部员工赵某某、方某某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现场无法提供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通过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未能查见赵某某、方某某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海某安装工程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2024年9月27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7:2024年10月23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海盐某工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员工谈某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现场无法提供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通过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未能查见谈某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2024年12月4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