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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粮食收购市场化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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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大市场化收购信贷扶持力度,推动我县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的通知》(浙粮〔2024〕33号)文件精神,现就粮食收购市场化贷款贴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按照“主体申报、市县实施、省级补助”原则,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切实增强粮食企业融资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调动农户售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 二、具体内容 (一)实施范围 粮食收购市场化贷款贴息工作从2024年开始,对海盐县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的粮食市场化收购主体进行贴息补助。 (二)实施标准 1.贷款机构及方式。贷款机构及具体贷款方式由收购主体自主选择。 2.贴息期限。收购主体当年度收购小麦或晚稻,对收购发生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6个月。 3.贴息标准。收购贷款贴息按2%贴息率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贷款发生利息总额。 (三)实施程序 1.申报方式及时间要求。凡符合贴息补助范围和条件的粮食收购备案主体,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书面申请。 2.申报材料。所有申报企业填写《海盐县粮食收购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合同、收购发票等资料,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企业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专项审计后确认贴息金额。 3.贴息兑现。拟补助对象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贴息资金一年发放一次,所需资金由粮食安全专项资金列支。 三、有关要求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会同县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坚决杜绝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该政策与《关于印发<海盐县打造粮食流通企业“主力军”确保全县粮食供应链安全的配套扶持政策>的通知》(盐粮〔2023〕11号)不得重复享受。 附件:海盐县粮食收购贷款贴息申请表 海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