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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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本局的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办公室领导任副组长,班子成员及办公室负责人任组员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指导、协调、监督、评议。下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局机关各科室、所(分局)、队、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制作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 第七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八条 本局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单位确定并通过审批,经单位负责人、局业务分管领导审定及保密审查后,抄送至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发布。 第十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在海盐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板块上公开。 (二)在浙里好市监微信小程序“嘉有好市监——海盐”和爱海盐APP部门号“海盐市监”上公开信息; (三)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本局政府信息线下指定查阅地点为海盐县社会治理中心市场监管窗口和海盐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办公室。 第十二条 属于本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新形成或者变更的政府信息涉及到各单位的,该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局办公室。 第三部分 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以及当面等方式和途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在海盐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填写提交电子版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场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设在海盐县社会治理中心市场监管窗口和海盐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办公室,若有变动,将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流程与方式: (一)办公室应及时登记受理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对重要或敏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报局领导阅批。 (二)根据申请内容,办公室及时与相关责任单位对接,会商处置信息公开申请。 (三)相关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承办时间内认真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办公室根据意见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法规科负责人审签同意后,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办公室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书面反馈。 (四)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的,相关责任单位应书面告知办公室,办公室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延长答复,办公室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限。 (五)如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本局根据第三方意见作反馈。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八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本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条款作出答复,坚持便民原则,对已公开信息告知详细获取方式。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局收取信息处理费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第四部分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与业务工作、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 第二十三条 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