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0106/2024-79499 | 成文日期: | 2024-12-16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赵某不服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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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盐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盐政复〔2024〕14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赵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424**********)(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2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2月2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15日,申请人驾驶小型汽车经过海盐县*路与*路交叉口附近,因汽车脚垫挡住了刹车和离合,导致申请人无法控制车辆,闯了红灯。2024年2月1日,申请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对此处罚有异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12月15日13时52分许,申请人驾驶浙F*****小型轿车,沿海盐县武原街道*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路*路路口时,在左转车道左转时实施了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至海盐县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当场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询问了申请人有无陈述和申辩,在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制作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民警当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40条、41条、42条、43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申辩其当时是由于车辆突发故障,脚垫挡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该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从申请人当日行车轨迹看,其于当日上午至晚上期间,驾驶该车正常在道路上行驶,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5日13时52分,申请人驾驶浙F*****车辆沿海盐县武原街道*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路路口,在左转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行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2024年2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150元罚款。另,浙F*****车辆2023年12月15日的行车轨迹显示,该车辆当日其他行驶状况均正常。 复议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未提出新的意见。 以上事实由*路*路口浙F*****车辆违章视频、违章抓拍照片、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通告、浙F*****车辆2023年12月15日行驶轨迹、处罚视频、处罚决定书、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现场监控录像显示,2023年12月15日13时52分许,申请人驾驶车浙F*****车辆左转通过*路与*路交叉路口时,左转信号灯为红灯。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后,于2024年2月1日对申请人作出1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申请人所称其“闯红灯”系因车辆脚垫挡住刹车、离合器所致的观点无证据证明。另,即使申请人陈述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该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规定,其亦应承担保障机动车上路安全技术性能的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赵某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424**********)。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