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0106/2024-79497 成文日期: 2024-12-16
文件编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有效性:

赖某不服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消费者举报回复告知书》行政复议案


  • 发布时间:2024-12-16 10:43
  •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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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盐政复20248

 

申请人:赖某

被申请人: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赖某不服被申请人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消费者举报回复告知书》(盐市监武消告〔2024〕第*号,以下简称《举报回复告知书》),2024年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月25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海盐县某副食品店作出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定幅度5万到10万之间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作出的罚款金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的罚款金额范围,涉嫌违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错误,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受理,符合法定期限。2023年10月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在“我要投诉”端口录入投诉信息,反映称海盐县某副食品店内经营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诉求内容为“退货”该工单登记编号为“133************”,记录类型为“投诉”。投诉内容中提到:“诉求1.退货退款。2.我的诉求799,请市监局依法组织调解,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23年10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该投诉进行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内容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

二、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终止调解的告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投诉请求,与被投诉人进行沟通调解。被投诉人书面出具说明,明确拒绝调解。202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被申请人将调解结果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经查询12315平台发现对于被投诉人的信息仅有1条,登记的类型是投诉,编号为“133************”,并没有发现有其他的对于被投诉人的信息。对于被投诉人,因其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9月14日对其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在发现申请人投诉信息后,经审批后将此线索进行合并调查。在案件办结后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号)中明确: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提出投诉请求,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无论行政机关如何处理,都不可能直接增加或减损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申请人也无法获得权利救济。因此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故其并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同时,被申请人对于被投诉人的行政处罚,适用的是法律,并未适用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罚,规范性文件是作为裁量基准时表述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在裁量时引用并无不正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本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3年10月4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在“我要投诉”端口录入投诉信息,反映海盐县某副食品店内经营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记录类型为“投诉”诉求内容:“退货”。投诉内容中提到:“诉求1.退货退款。2.我的诉求799,请市监局依法组织调解,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申请人未对海盐县某副食品店进行过举报。

复议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商家违法线索,申请人虽没有对商家进行举报,但其与被申请人对商家的处罚结果有利害关系。

以上事实由全国12315平台流转信息时间轴、全国12315平台登记信息、流转信息、反馈信息、办结信息、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2315平台查询记录、消费者举报回复告知书、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中明确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仅提出投诉诉求,未进行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未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并无将是否立案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的义务,被申请人是否告知及如何告知均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报回复告知书》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赖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435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