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沈政〔2024〕87号

  • 发布时间: 2024- 11- 08 14: 42
  • 信息来源: 沈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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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中心、所,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沈荡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沈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结合沈荡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 沈荡镇人民政府全力支持法律顾问工作,尊重法律顾问意见。法律顾问原则上由知名法学专家或知名律师担任。

二、 聘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三)法学专家应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六)其他履行职责需要具备的条件。

三、沈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1年,聘任数量一般为1至3人,最终按实际工作量确定聘任人数。期满可以续聘,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

四、聘任法律顾问应当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五、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沈荡镇的重大决策、重大合同、重大执法决定等重大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沈荡镇重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调研论证;

(三)参与沈荡镇重大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

(四)参与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五)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

(六)办理沈荡镇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六、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六)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七)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八)其他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权利。

七、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沈荡镇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以沈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或名义招揽、开展相关业务,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沈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沈荡镇人民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六)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客观,并由本人署名;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工作规定。

八、 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其本人、亲属或者其所在单位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应当及时向沈荡镇人民政府申明并予以回避。

九、沈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

十、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以致不符合沈荡镇人民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的条件;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四)聘期考核不合格,或本人主动提出辞去沈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

(五)违反聘任合同约定,经指出而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十一、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沈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