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沈政〔202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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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中心、所,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沈荡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沈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结合沈荡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 沈荡镇人民政府全力支持法律顾问工作,尊重法律顾问意见。法律顾问原则上由知名法学专家或知名律师担任。 二、 聘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三)法学专家应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六)其他履行职责需要具备的条件。 三、沈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1年,聘任数量一般为1至3人,最终按实际工作量确定聘任人数。期满可以续聘,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 四、聘任法律顾问应当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五、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沈荡镇的重大决策、重大合同、重大执法决定等重大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沈荡镇重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调研论证; (三)参与沈荡镇重大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 (四)参与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五)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 (六)办理沈荡镇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六、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六)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七)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八)其他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权利。 七、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沈荡镇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以沈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或名义招揽、开展相关业务,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沈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沈荡镇人民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六)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客观,并由本人署名;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工作规定。 八、 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其本人、亲属或者其所在单位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应当及时向沈荡镇人民政府申明并予以回避。 九、沈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 十、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以致不符合沈荡镇人民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的条件;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四)聘期考核不合格,或本人主动提出辞去沈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 (五)违反聘任合同约定,经指出而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十一、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