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南北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 发布时间: 2024-11-07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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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单位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涉密内容外,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应当坚持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由办公室具体承办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将具体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申请或咨询。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七条 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二)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本单位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二条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单位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单位应当将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海盐县南北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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