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盐颌美健口腔诊所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的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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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审批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0〕8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行政权力事项分级办理规定的通知》(嘉环发〔2023〕61号)的规定, 海盐颌美健口腔诊所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 海盐颌美健口腔诊所 建设地点:浙江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清湖路90号花王名都商业124、125室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复结论: 一、项目新增1台口腔CT机(型号SS-X9010DPro-3DE),以上属于Ⅲ类射线装置。 二、原则同意海盐颌美健口腔诊所自行申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中提出的采取的环保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去向,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你院应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放射性工作人员放射性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放射性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环境保护和自我防护意识。 2、按《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有关规定落实辐射屏蔽措施。 3、完善辐射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射线装置的专人管理制度。 4、加强辐射装置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定期检查和监测使用情况。 5、加强运行管理,防止发生辐射污染事故,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操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仪,建立自行检查记录及个人剂量吸收档案。 6、工作场所必须按要求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及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划出警示线。 许可有效期限:5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29日起十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6121619 联系人:建设科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2024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