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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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公开。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但与相关单位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条 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 涉及单位为同级行政主体的,则各单位均是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 第六条 应当及时进行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 第七条 开展本制度所指的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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