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781823113R/2024-79358 成文日期: 2024-11-21
文件编号: 组配分类: 其他工作
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有效性:

2024年海盐县8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 发布时间:2024-11-21 09:48
  • 信息来源:县应急局
  • 浏览次数:
  • 打印

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有力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止类似典型问题的发生,现将2024年我县安全生产领域8起典型问题案例通报如下:

1.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危险化学品)

2024年1月3日,海盐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海盐县秦山街道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将标有复膜专用粘合剂101(A胶)的桶装物,存放在一楼车间卫生间内。该公司主要从事PVC墙板生产,生产过程中使用复膜专用粘合剂101(A胶)对生产产品表面进行覆膜,经抽样检测认定该批桶装物为易燃液体(类别2),属于危险化学品。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规定,责令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海盐县某糖果店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案(烟花爆竹)

2024年2月10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接公安部门信息联动称位于海盐县通元镇石泉集镇的海盐县某糖果店正在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县应急局执法人员立即会同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各类烟花爆竹共计14余箱,该店经营者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店主)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现场存放的烟花爆竹进行了证据保全。海盐县某糖果店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进行了移交。4月1日,通元镇人民政府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财物(烟花爆竹),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3.嘉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有限空间)

2024年4月18日,海盐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海盐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嘉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厂区内设有污水收集处理池,污水收集处理池现场进行了有限空间辨识,但未按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嘉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规定,责令嘉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和0.3万元的行政处罚。

4.江苏某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的安全评价报告案(安全评价机构)

2024年5月10日,省应急管理厅安评报告质量专项督导组在海盐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某某连接技术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存在13项问题。县应急局接到问题移交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问题逐项核实,核查发现某某连接技术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放十余瓶氮气,车间正在使用两瓶。该公司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未对氮气使用等有关情况开展评价,属于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由江苏某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江苏某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对江苏某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5.嘉兴某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防火间距案(防火间距)

2024年3月22日,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海盐县望海街道的嘉兴某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共1幢3层的办公楼,3幢单层的车间,其办公楼与车间之间、车间与车间之间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当场制发了《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盐消告诫字〔2024〕第000040号),2024年4月7日,对该公司占用防火间距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改正。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项的规定,其占用防火间距导致建筑之间实际防火间距不足规范要求的20%,且无法当场改正,属严重违法情形。2024年6月4日,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嘉兴某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6.浙江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消防控制室)

2024年8月19日,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位于海盐县百步镇的浙江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消防控制室内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该公司建筑面积共计 43348.15平方米,现有员工约30人,非劳动密集型企业属于非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最高层为5层,建筑高度为23.47米,属于多层建筑。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及《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十条的规定,且该单位不属于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其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2024年10月9日,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浙江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7.韩某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2024年8月8日,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函(嘉海盐建移交[2024]9号)称,在海盐县秦山大道海盐核电产业园区某项目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建筑施工单位派驻项目负责人韩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吊装作业交底人员与超危大专家论证施工方案不符且吊装作业施工人员一人未持有操作证,县住建局当即下达了《工程停工整改通知书》(盐质安监(局)停2024029)。韩某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10月31日,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工程建设领域第112项(权利基本码处罚01068-000)的规定,对韩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8.崔某娟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2024年4月25日,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海盐县应急管理局移交函(嘉海盐应急移交〔2024〕3号)称,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海盐县于城镇某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派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崔某娟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项目工地缺少吊装前及吊装过程中的检查记录;未制定预制板上方支拱架作业方案;未落实双T板吊装前技术交底及其构建的材料报验等安全隐患问题。崔某娟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2024年5月28日,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权利基本码处罚03671-000)的规定,对崔某娟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县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