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及适用指引(试行)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4〕24号
FHYD01-2024-0006
|
||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及适用指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及适用指引(试行) 为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司办通〔2023〕9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海盐县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则 (一)本指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是指行政机关结合海盐县行政管理实际,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性内容、裁量幅度范围内,或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以规范性文件等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二)海盐县行政区域内细化量化及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本指引。 二、细化量化原则 (一)行政机关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应当充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各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行政机关在细化量化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要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效果,做好裁量阶次与裁量因素的科学衔接、有效结合,实现各裁量阶次适当、均衡,确保行政执法适用的具体标准科学合理、管用好用。 (三)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海盐县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依法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行政机关制定细化量化的操作性规定,应严格按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执行。 (四)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县级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在充分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意见后,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权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五)鼓励海盐县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与长三角其他地区有关行政机关对接,协同探索推进在相应领域建立健全长三角一体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制度,研究解决共性问题。 三、细化量化规则 (一)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直接适用上级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不能直接适用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具体执法领域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但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有关“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按上级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细化量化规则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并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裁量权: 1.行政处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及不予、免予、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等适用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明确不予、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可明确具体阶次情形,尽量压缩裁量空间,防止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 3.依法可以并处的,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选择适用的,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依法应当并处的,除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外,不得适用单处。 四、细化量化内容 (一)裁量阶次分为不予、从轻、一般、从重,上级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裁量阶次具体指: 1.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2.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低于30%的部分。 3.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适中的行政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 4.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超过70%的部分。 5.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 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 6.首违不罚是指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其中首次违法是指两个自然年度内,在海盐县域范围内第一次被查实某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危害后果轻微的判断,应从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损害损失大小等方面客观判断。 (二)适用条件应当根据裁量阶次逐一明确,具体可以结合过错程度、违法频次、违法数额、危害后果、整改结果等情况。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情节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的,应当明确具体适用条件。 (三)具体标准应当根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逐一明确。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或者对责令暂停执业资格等规定有时间幅度的,应当明确具体处罚标准。单处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不具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不适用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没有规定最低罚款金额只规定最高罚款金额的,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 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不予处罚,但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处罚事项在上级制定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内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不予处罚。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但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6.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2.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当事人具有其他情形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适用原则 行政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裁量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立法目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2.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3.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4.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基本一致。 5.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惩戒、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6.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惩戒违法行为,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 六、适用规则 (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无可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可适用行政处罚法或单行法中原则性规定。 (二)对违法行为适用同一法律条款但对应不同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的,按所选事项的领域适用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下级行政机关制定或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冲突的,应适用上级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四)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引发重大舆情、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为实现行政处罚裁量合法、合理、合情,行政机关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原则及精神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变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但必须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后记录在案。变通适用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案件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与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和行政处罚裁量等相关的事实。 (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七)行政机关因行政处罚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引发争议的,在坚持自愿平等、合法正当、优先及时、便民高效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及时开展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可通过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结果须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集体讨论决定。 七、适用情形 (一)以下情形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集体讨论,严格进行评估,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1.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2.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拟作出从重行政处罚的; 3.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4.减轻行政处罚的,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5.变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形: 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注意区分故意与过失; 2.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经济损失情况、违法 所得等; 4.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 5.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区域范围的大小; 6.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8.当事人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次数; 9.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10.其他应当考虑的情形。 八、管理和监督 (一)海盐县实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变化的,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出现变化后及时调整。作出调整前,行政处罚裁量权无法直接适用上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可适用本指引的一般规定。 (二)行政机关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行政机关在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中应当同步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行政处罚文书说理、优秀案例指导、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四)海盐县司法行政机关与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指导全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规范适用工作,推进相关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五)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执法监督机制,通过执法监督检查、案件评查等方式,加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执法监督,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有违反上级相关规定的,或者明显不当的,必要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提请上级主管机关依照职权责令纠正。 九、附则 本指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