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 区划 | 单元面积(km2)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ZH33042410001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海盐塘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 海盐县 | 2.5682 |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2.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 3.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 4.如饮用水水源功能取消,该区域可按实际功能自动调整管控单元属性,并相应调整管控措施。 |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 | 1.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 2.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3.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1、加强水资源优化配置,合理控制水资源开发强度。 2、提升森林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
ZH33042410002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滨海湿地优先保护单元 | 海盐县 | 5.6335 | 1、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2、涉及湿地公园的,根据对应级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管理。 3、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 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 |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区域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 1、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 2、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3、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提升森林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
ZH33042410003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名胜区优先保护单元 | 海盐县 | 5.1538 | 1.风景名胜区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2. 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三类工业项目搬迁或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 3.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 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规定。 |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 | 1.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 2.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 提升森林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
ZH33042410004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南北湖-滨海一带旅游度假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海盐县 | 8.1092 | 1.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三类工业项目搬迁或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 2.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 3.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规定。 |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区域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 1.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 2.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 提升森林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
ZH33042410005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千亩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海盐县 | 6.0332 | 1. 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3.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 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 |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 | 1.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 2.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3.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提升森林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
ZH33042410006 | 浙江省嘉兴市钱塘江重要河口优先保护单元陆域部分 | 海盐县 | 39.2081 | 1、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2、涉及湿地公园的,根据对应级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管理。 3、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 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 |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区域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 1、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 2、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3、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提升森林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
ZH33042410007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环境敏感区优先保护单元 | 海盐县 | 6.4071 | 1. 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2.风景名胜区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3.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 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 |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 | 1.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 2.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 提升森林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
ZH33042410008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河道与交通廊道绿带生态屏障区优先保护单元 | 海盐县 | 14.3765 | 1.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三类工业项目搬迁或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 2.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 3.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 |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区域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 1.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 2.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 提升森林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
ZH33042410009 | 浙江嘉兴钱江潮源省级湿地公园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 海盐县 | 3.1013 | 1、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2、涉及湿地公园的,根据对应级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管理。 3、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 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 |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区域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 1、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 2、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3、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提升森林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
ZH33042420001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通元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海盐县 | 4.3147 | 1.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实施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 2.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控制三类工业项目布局范围和总体规模,鼓励对现有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3.提高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4.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5.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 3、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4、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 5、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6、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 1.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 2.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 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ZH33042420002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街道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海盐县 | 5.9440 | 1.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实施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 2.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控制三类工业项目布局范围和总体规模,鼓励对现有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3.提高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4.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5.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 3、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4、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 5、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6、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 1.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 2.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 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ZH33042420003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于城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海盐县 | 6.3424 | 1.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实施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 2.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控制三类工业项目布局范围和总体规模,鼓励对现有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3.提高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4.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5.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 3、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4、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 5、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6、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 1.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 2.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 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ZH33042420004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望海街道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海盐县 | 15.4134 | 1.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实施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 2.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控制三类工业项目布局范围和总体规模,鼓励对现有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3.提高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4.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5.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 3、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4、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 5、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6、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 1.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 2.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 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ZH33042420005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海盐县 | 9.8218 | 1.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实施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 2.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控制三类工业项目布局范围和总体规模,鼓励对现有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3.提高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4.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5.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 3、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4、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 5、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6、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 1.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 2.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 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ZH33042420006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海盐县 | 12.3172 | 1.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实施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 2.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控制三类工业项目布局范围和总体规模,鼓励对现有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3.提高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4.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5.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 3、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4、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 5、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6、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 1.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 2.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 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ZH33042420007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海盐县 | 6.7065 | 1.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实施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 2.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控制三类工业项目布局范围和总体规模,鼓励对现有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3.提高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4.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5.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 3、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4、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 5、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6、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 1.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 2.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 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ZH33042420008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海盐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元 | 海盐县 | 33.3097(其中1.667km2实际用地属于嘉兴港区) | 1.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实施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 2.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控制三类工业项目布局范围和总体规模,鼓励对现有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3.提高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4.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5.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 3、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4、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 5、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6、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 1.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 2.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 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ZH33042420009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澉浦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海盐县 | 6.9692 | 1.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实施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 2.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控制三类工业项目布局范围和总体规模,鼓励对现有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3.提高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4.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5.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 3、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4、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 5、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6、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 1.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 2.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 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ZH33042420010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海盐县 | 4.0703 | 1.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迁出或关闭。 2.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新增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 3.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 5.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 6.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现有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 3.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4.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和机动车尾气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 5.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6、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 1、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 |
ZH33042420011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海盐县 | 2.3134 | 1.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迁出或关闭。 2.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新增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 3.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 5.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 6.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现有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 3.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4.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和机动车尾气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 5.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6、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 1、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 |
ZH33042420012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街道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海盐县 | 2.6165 | 1.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迁出或关闭。 2.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新增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 3.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 5.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 6.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现有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 3.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4.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和机动车尾气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 5.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6、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 1、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 |
ZH33042420013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通元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海盐县 | 4.0347 | 1.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迁出或关闭。 2.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新增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 3.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 5.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 6.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现有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 3.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4.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和机动车尾气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 5.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6、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 1、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 |
ZH33042420014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海盐县 | 10.5014 | 1.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迁出或关闭。 2.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新增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 3.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 5.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 6.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现有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 3.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4.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和机动车尾气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 5.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6、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 1、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 |
ZH33042420015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澉浦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海盐县 | 9.3054 | 区块1:南北湖风景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区块) 包括南北湖风景区范围,东起田元路、澉六河、长山河西岸线和父子山沿线的海岸线;南起葫芦山至高阳山的原海堤;西至海宁市行政分界线,北起老沪杭公路。 1. 依法禁止新建、改、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现有的实施关停或搬迁,并制定退出方案及时间表。 区块2:南北湖风景区以外的区域 1.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迁出或关闭。 2.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新增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 3.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 5.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 6.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现有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 3.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4.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和机动车尾气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 5.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6、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 1、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 |
ZH33042420016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于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海盐县 | 2.0451 | 1.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迁出或关闭。 2.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新增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 3.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 5.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 6.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现有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 3.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4.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和机动车尾气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 5.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6、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 1、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 |
ZH33042420017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海盐县 | 37.6652 | 1.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迁出或关闭。 2.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新增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 3.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 5.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 6.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现有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 3.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4.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和机动车尾气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 5.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6、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 1、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 |
ZH33042420018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望海街道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海盐县 | 2.1304 | 1.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迁出或关闭。 2.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新增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 3.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 5.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 6.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现有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 3.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4.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和机动车尾气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 5.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6、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 1、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 |
ZH33042430001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一般管控单元 | 海盐县 | 329.2623 | 区块1:南北湖风景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区块) 包括南北湖风景区范围,东起田元路、澉六河、长山河西岸线和父子山沿线的海岸线;南起葫芦山至高阳山的原海堤;西至海宁市行政分界线,北起老沪杭公路。 1. 依法禁止新建、改、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现有的实施关停或搬迁,并制定退出方案及时间表。 区块2:南北湖风景区以外的区域 1、原则上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 2、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3、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功能区,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管理要求。 4、建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功能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 5、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 6、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 1.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推动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 3、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 4、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技术模式对农田退水进行科学治理,有序推进农田退水“零直排”工程建设。 | 1.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3.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 1.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2.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