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MB19388425/2024-79344 | 成文日期: | 2024-10-18 |
文件编号: | 盐退役军人〔2024〕14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有效性: |
海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海盐县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秋季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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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计发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6〕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秋季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4年秋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后,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其补助标准: (一)退役义务兵为78591元,未满服役期退役的相应减半; (二)服役2年以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义务兵经济补助的基础上,从服役第3年起,每服役满1年增发7859.1元; (三)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退役士官,在义务兵经济补助的基础上,每服役满1年增发7859.1元。 二、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或受处分)的退役士兵,按照原有政策增(减)发相应的补助。 三、2024年秋季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县、镇(街道)按6:4的比例予以保障。 四、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