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4〕21号
FHYD01-2024-0004
|
||||||||||||||||||||||||||||||||||||||||||||||||||||||||||||||||||||||||||||||||||||||||||||||||||||||||||||||||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施细则(暂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海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施细则(暂行)》。 一、项目性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海盐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具体征收。 四、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 (一)县城城区(东至乐园路为界,南至大麻泾港、代理桥港、武袁公路、通苏嘉甬铁路为界,西与北至525国道为界)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住宅项目50元/㎡,非住宅项目85元/㎡。 (二)武原街道(除县城城区外)、其他各镇(街道)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住宅项目30元/㎡,非住宅项目80元/㎡。 五、征收方式及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以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建设项目中同时存在住宅类与非住宅类房屋的,按各自建筑面积和收费标准收取。其中,住宅项目中车库、储藏室、物业管理用房、配电房、消控室、公共管理用房等作为住宅配套使用的建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均按住宅标准征收,地下建筑除明确作为商业等经营性用途部分的配套费按非住宅标准征收外,其它部分的配套费均按住宅标准征收。商业项目地下室按非住宅标准征收。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二)对符合免征、减征政策的项目,按要求办理减免手续。 (三)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对应当征收的对象,按征收标准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 (四)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按现行政策、现行征收标准予以收取。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六)需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差额部分退还至建设单位或个人。 六、减免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详见附件1),各部门要逐项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减免申报,填写减免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办理相关减免手续后实行减免征收。 (二)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减免认定或信息,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票据管理 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八、资金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应按规定上缴同级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支出。 九、监督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通过政府网站、征收现场等渠道对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征收依据、范围、标准、方式以及减免政策等内容。 发改、财政、审计等县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十、其他规定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实施。《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与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53号)同步废止,我县其他规定(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上级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2.海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表 附件1 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注:此表仅是对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摘录。国家出台的减免政策最终解释权,由中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海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