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千亩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
盐政办发〔20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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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持续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讨论通过,现就建立千亩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持续健全激励与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千亩荡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推动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美丽海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标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规范有效的千亩荡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资源环境保护的各方受益者,有义务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镇、村作出适当的经济利益补偿。千亩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政府、单位有责任对本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进行有效投入。 (二)坚持“统筹协调、定向补偿”的原则。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多渠道多形式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不断提升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和建设水平。 (三)坚持“生态激励、生态保护”的原则。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建立以生态环境质量、绿色发展水平和生态保护行动为内容的生态考核办法,将财政补助与生态考核结果相挂钩,强化生态保护意识,落实生态保护责任。 三、政策措施 (一)生态补偿范围和对象。生态补偿的范围为千亩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沈荡镇、百步镇、于城镇。对水源保护区镇、村所在地的单位在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的贡献和付出的额外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二)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县财政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水资源费、环境保护税、公共财政预算等。 (三)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生态补偿金总额650万元,以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总面积作为基准核定补偿金基数,沈荡镇433万元,百步镇61万元,于城镇156万元。实际补偿数额根据生态绩效考核结果浮动,各镇在完成部门下达的保护工作任务、确保水源水质的情况下由县财政给予生态补偿。如发生重大水源污染事故的取消补偿。 2028年以后,保护区内集中流转土地由各镇委托县水务集团统一经营管理,生态补偿金总额调整为450万元:沈荡镇299万元,百步镇43万元,于城镇108万元。实际补偿数额根据生态绩效考核结果浮动,由县财政直接拨付给各镇。 (四)生态补偿资金支出。生态补偿是对保护区内镇、村因开展水源地保护工作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补偿,由镇政府统筹专项用于开展水源地保护支出,弥补镇村改善保护区生态环境、水源地日常管理等支出。 四、工作要求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所在地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物削减、水体氮磷污染控制、洁水保水、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等工作,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禁止化肥农药使用,深化农村生活污染、农业排水污染治理,加大水生态修复工作力度。 (二)县美丽办牵头另行制定水源地保护生态绩效补偿考核办法。县财政局依据考核结果通过年终财力结算将生态补偿金拨付给相关镇,并对相关镇生态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属地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总责,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县财政局备案,负责补偿资金的发放管理。资金拨付后将拨付明细及支撑材料报县财政局备案。 (三)属地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生态保护绩效自评资料上报至县美丽办。县美丽办组织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水务集团等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考核。 五、附则 本办法从2024年10月12日开始施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12日参照执行,《关于建立千亩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15〕144号)同时废止。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