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推动工业园区有机更新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经信〔202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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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盐县推动工业园区有机更新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23〕1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请予贯彻执行。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推动工业园区有机更新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为积极推进全县工业园区转型升级,大力破除土地要素低效供给,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充分盘活存量资源,提高存量工业用地产出效益,促进工业有效投资。根据《关于印发海盐县推动工业园区有机更新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23〕18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建立统筹机制 (一)政策原文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下,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产业布局、统一连片改造、统一招商准入、统一要素保障”原则,统筹推进全县工业园区有机更新。实施有机更新的地块,根据我县重点发展产业方向,结合所在区域产业定位,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入驻项目原则上需符合产业定位及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二)操作细则 该部分政策咨询主管部门为县经信局,责任科室:投资技装科,联系电话:(0573)86588022。 二、创新开发模式 (一)政策原文 1.政府主导连片改造。由各镇(街道)整体规划布局、组织实施,通过连片区块内企业整治腾退、“工改工”、建设小微企业园等形式对工业园区进行内涵式挖潜、集约化利用。鼓励各镇(街道)出台激励政策,积极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村集体等多元化资本参与开发改造。工业主平台单个区块连片改造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亩,其他工业平台原则上不少于50亩。 2.企业规模化“零土地”技改。对无法纳入连片改造区块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企业,鼓励向空间要地,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增加生产性工业厂房。原则上实施改造宗地面积不少于10亩,改造后容积率不低于1.5,有条件的项目可试点探索2.0以上容积率,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建设期原则上控制在18个月内。 (二)操作细则 1.连片改造完成后整体区块容积率不低于1.5,实施改造的单宗土地容积率不低于标准地要求;项目建设期以企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始,以取得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规划核实确认书为止。 2.该部分政策咨询主管部门为县经信局,责任科室: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573)86582979。 三、严格项目准入 (一)政策原文 1.方案编制联审。政府主导连片改造的,由各镇(街道)编制连片改造方案,提交海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规模化“零土地”技改的,由企业编制改造项目可行性方案,提交海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联审小组,会审改造开发方案,经评审通过后列入县级工业有机更新项目库,落实推进措施,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2.项目评估准入。对连片改造区块内“工改工”、建设小微企业园、企业“零土地”技改等建设项目和导入项目,由海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评估小组组织评估,通过评估后列入县级工业存量更新项目库。 3.项目履约监管。存量更新改造及导入项目需签订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明确产业定位、投资强度、设备比例、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各镇(街道)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对未能按协议约定进行履约或履约不到位的企业严格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将企业履约情况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体系。 4.低效用地监管。开展低效用地专项清查,对列入低效用地数据库企业所在宗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转让监管,限期消除闲置和违约开竣工等低效状态。严格涉地企业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股权转让、司法拍卖等方面监管,严防退低进低。 (二)操作细则 1.联审、评估通过项目由县经信局产业发展科负责统计汇总,分别纳入县级工业有机更新项目库和县级工业存量更新项目库。 2.项目履约监管由属地政府负责监管。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根据拿地时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项目投资监管协议要求进行达产履约监管,如合同(协议)内未明确的,以该企业实施有机更新前三年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基数进行核算。企业新拿地进行合并开发的,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项目投资监管协议要求进行达产履约监管,以老地块原签订的合同(协议)要求作为老地块基数进行核算,如合同(协议)内未明确的,以该企业实施有机更新前三年数据的平均值作为老地块基数进行核算,合并后总地块数据减去老地块相应基数后,超出部分作为新地块基数进行核算。 3.低效用地根据上级部门认定标准和县内最新亩均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认定,每年由县经信局认定后形成新一轮低效用地清单并抄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监管举措。低效用地涉及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股权转让、司法拍卖等程序时需征得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严防退低进低。 4.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经信局,责任科室: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573)86582979。 四、深化审批改革 (一)政策原文 1.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按照“同步备案、同步整改”的原则,存量更新改造项目企业原项目存在违法建筑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允许同步实施存量改造更新项目,依法依规同步推进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2.优化项目联审。列入县级工业存量更新项目库的项目,由海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审,海盐县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不再组织工业项目联审。 3.简化区域项目审批。对涉及存量更新的产业配套延链补链项目,优化简化规划建设、用地、能源、环保等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更新改造项目依法实行降级审批或承诺制备案,全面提高审批效率。 4.简化不动产权证换发。存量更新改造项目完成改造后,可在对企业原有及改造项目进行确权、登记情况下,收回旧不动产权证,统一换发新不动产权证。工业用地原则上应整体转让,确需分割转让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和独立使用功能,确保分宗后满足安全、消防、环保及形成交通道路闭环等要求;应当符合当地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导向,确保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并按照程序依法批准后方可分割转让。后期确需改扩建的,经该地块全体业主同意,按相关规定实施。 (二)操作细则 1.该部分政策中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县综合执法局,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0573)86121696;责任科室:规划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3)86570359;责任科室: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3)86121902;责任科室: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科,联系电话:(0573)86116897;责任科室:县三改一拆办公室,联系电话:(0573)86198710。 2.该部分政策中优化简化规划建设与用地手续、简化不动产权证换发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0573)86121696;责任科室:规划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3)86570359;责任科室: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3)86121902。 3.该部分政策中优化简化能源手续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发改局,责任科室:能源科,联系电话:(0573)86163287;优化简化环保手续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任科室: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土壤固废辐射管理),联系电话:(0573)86121619。 五、放宽规划条件 (一)政策原文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军事航空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等前提下,“零土地”技改企业红线范围内的容积率、建筑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在符合消防规范及机动车停车泊位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密度不作要求。 (二)操作细则 该部分政策咨询主管部门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科室:规划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3)86570359。 六、鼓励集中连片再开发 (一)政策原文 对连片改造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建设用地,单宗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经批准可以和邻宗土地一并集中再开发,并按照再开发地块的供地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地地块终止日期与原宗地终止日期保持一致。 (二)操作细则 1.申报材料: (1)企业集中连片再开发申报表(附件);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 (3)办理供地手续所需相关材料。 2.该条款中的项目供地由海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制高办,下同)组织开展联审。 3.该部分政策涉及土地方面的咨询主管部门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0573)86121696;该部分政策涉及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经信局,责任科室: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573)86582979。 附件 企业集中连片再开发申报表
七、强化资源要素配置 (一)政策原文 加快腾出落后用能。对自愿关停不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土地交由政府收回的低效企业,因关停、转移腾出的能耗空间,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强化排污权回购。对自愿关停不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排污权处置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盘活存量指标奖励。对存量连片改造成效好、集约用地效率高的项目,依据相关规定对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按上级部门核拨对应的用地奖励指标或对应的指标费奖励给项目所在镇(街道)。 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支持政府主导连片开发,鼓励各镇(街道)实施工业用地连片腾退用于“退二优二”工业项目开发,按规划80%用于工业开发且列入县级工业有机更新项目库的,成片腾退完成、再开发完成后,经县联审小组审核确认后,面积50亩及以上奖励标准如下:50亩-100亩(含)部分,按4万元/亩奖励;100亩-200亩(含)部分,按6万元/亩奖励;200亩以上部分,按10万元/亩奖励,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00万元奖励。 (二)操作细则 1.加快腾出落后用能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发改局,责任科室:能源科,联系电话:(0573)86163287。 2.强化排污权回购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任科室: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土壤固废辐射管理),联系电话:(0573)86121619。 3.盘活存量指标奖励部分政策咨询主管部门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科室:国土空间规划科,联系电话:(0573)86455713。 4.强化土地要素保障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经信局,责任科室: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573)86582979。 其中,强化土地要素保障申报材料: (1)工业用地连片腾退项目开发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 (2)腾退前土地证或国土出具的情况说明; (3)土地出让合同; (4)项目立项文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不动产权证(收购后直接建设的需要提供)。 5.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政策中的“再开发完成”指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视作再开发完成。 附件 工业用地连片腾退项目开发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单位:亩、万元
八、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一)政策原文 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不含股权转让),对在本县实施兼并重组或本县企业到县外开展并购后新增产值、税收反映在本县,且收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方实际发生收购额10%限额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被重组企业原核定的用水、用电、项目排污权指标、用能指标等要素指标,允许直接更名或过户到重组企业,新增容量按规定办理。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排污、消防、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直接更名方式过户到新企业。 (二)操作细则 1.申报条件: (1)被收购重组企业为工业企业;重组后企业在县内依法登记注册; (2)经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认定为货币收购额支付在1000万元以上的兼并重组,且兼并重组后收购方在新公司具有控制权;兼并重组方式不含股权转让。 2.申报材料: (1)海盐县兼并重组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 (2)兼并重组协议复印件; (3)中介费用相关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4)收购方和并购前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中介机构出具的出资到位审计(验资)报告; (6)涉奖缴纳税收证明; (7)其它应该提供的相关资料。 3.本条款中兼并重组及企业并购需被兼并重组方(被并购方)完全被兼并重组(并购)并完成注销。 4.给予收购方实际发生收购额的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重组后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 5.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经信局,责任科室: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573)86582979。 附件 海盐县兼并重组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金额单位:万元
九、鼓励增加投资强度 (一)政策原文 经实施有机更新后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增加投资强度工业项目,实施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3%限额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操作细则 1.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原则上为三年内备案(核准)或变更项目且实施有机更新取得规划核实确认书后三年内投资的【2021年、2022年备案(核准)或变更项目,只补助2023年及之后设备投资】; (2)2014年及以后年度供地项目,达产履约全面完成或投资强度达到履约要求; (3)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项目竣工后申报一次; (4)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提供相关无需环评证明; (5)所申报设备购置日期在备案(核准)当年度及之后。 2.申报材料: (1)实施有机更新后的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含设备清单)复印件; (3)项目竣工承诺书(附件2); (4)2014年及以后年度供地项目投资强度履约证明材料; (5)设备投资明细表(附件3); (6)设备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7)项目节能审查批复文件(节能登记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相关无需环评证明;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它应该提供的相关资料。 3.申报主体:以具备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实施的单个项目进行申报,不得以集团名义将多个企业或多个不同类型的项目合并申报;如一个企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属同一类型,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合并申报。 4.本细则所称设备是指企业直接用于生产且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不包括二手设备),设备投资额以剔除进项税后的价格(不含税价)计,且实际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发票金额的70%。其他设施(设备)认定标准如下: (1)供发电设施。供电设施如厂内变压器、配电屏等及其工程费用、厂外专线投资、发电机组及配套设施不予计算; (2)暖通设备。用于生产车间的暖通设备可以计算,但用于行政办公的不予计算; (3)办公、监控防盗设备。用于办公、监控防盗的设备不予计算,如程控电话、电脑、复印机等; (4)交通工具。厂内搬运、装卸和垂直运输工具,如叉车、搬运车、载货电梯等可计算在内;按主辅分离的原则,用于厂外运输的交通工具不予计算; (5)非生产设备。指直接用于生产以外的设备不予计算,如自动门、载人电梯和扶梯等; (6)相关费用。安装、调试和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计算,如在安装中的备品配件、材料、设备基础、作业台、电线、管道等。 5.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经信局,责任科室:投资技装科,联系电话:(0573)86588022。 附件1 实施有机更新后的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附件2
项目竣工承诺书
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本公司实施的 项目(批准文号: ),批准计划总投资 万元,其中设备投资 万元,自 年 月开工,已于 年 月竣工;已累计完成投资 万元,其中设备投资 万元、厂房投资 万元、地价款 万元,实际投资强度为 万元/亩。 我公司对本项目设备进行一次性申报《海盐县 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今后该项目如继续发生设备投资,承诺不再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项目设备投资明细表 项目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十、鼓励地下空间开发 (一)政策原文 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用房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可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工业用地地下空间确权面积可100%折算计入地上建筑容积率,享受提高容积率奖励。 (二)操作细则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经信局,责任科室: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573)86582979。 十一、鼓励提高容积率 (一)政策原文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下,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通过翻建、加层、扩建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对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厂房“零土地”技改项目,对厂房容积率超过1.5以上部分建筑面积,且为自有自用的给予奖励。分别给予超1.5-1.8(含)部分面积200元/平方米、超1.8-2.0(含)部分面积250元/平方米、超2.0部分面积350元/平方米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操作细则 1.申报条件: (1)2023年1月1日(含)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零土地”技改项目,自有自用部分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5,建设期控制在18个月内; (2)项目已竣工并取得规划核实确认书。 2.申报材料: (1)提高容积率“零土地”技改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核实确认书。 3.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建设期以企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始,以取得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规划核实确认书为止。 4.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经信局,责任科室: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573)86582979。 附件 提高容积率“零土地”技改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单位:平方米
十二、实施融资贴息补助 (一)政策原文 镇属国有公司通过融资方式腾退收回用于工业再开发的,按照实际用于腾退收回的贷款金额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标准按当年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计算,按50%给予贴息补助,自土地出让或不动产权转让给国有公司后次月起终止贴息补助,最长不超过2年,年度最高贴息500万元。企业实施规模化“零土地”技改的,鼓励各镇(街道)根据自有资金安排出台相关贴息补助政策。 (二)操作细则 1.申报材料: (1)融资支持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腾退土地明细表(附件2)、供地项目明细表(附件3); (2)法人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腾退土地合同、腾退土地支付凭证、供地合同(划拨决议书)、融资贷款合同的复印件; (3)其它应该提供的相关资料。 2.以具备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机关、国有企业实施的单个项目进行申报,不得多个企业或多个不同类型的项目合并申报;如同一主体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属同一类型,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合并申报。地块腾退后供地跨年度的,以供地年度为申报年度,实际年度按月折算。 3.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经信局,责任科室: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573)86582979。 附件1 20XX年 融资支持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2 20XX年 融资支持项目腾退土地明细表 项目单位(盖章):
附件3 20XX年 融资支持项目供地项目明细表 项目单位(盖章):
十三、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 (一)政策原文 各镇(街道)或县级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项目在2021年10月28日后竣工投入使用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投资主体5%最高1000万元补助;2021年10月28日后新开工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在“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计提时间结束前竣工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投资主体10%最高1000万元补助。 (二)操作细则 1.申报材料: (1)小微企业园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竣工承诺书(附件2)、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附件3); (2)小微企业园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不动产初始登记证、建筑发票及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小微企业园建设合同、联合验收证明、审计报告; (3)其它应该提供的相关资料。 2.以具备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实施的单个项目进行申报,不得以集团名义将多个企业或多个不同类型的项目合并申报;如同一小微园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属同一类型,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合并申报。政策中的“竣工投入使用”指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剔除进项税后的价格(不含税价)计,补助金额不含土地款。 3.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经信局,责任科室: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中心,联系电话:(0573)86588026。 附件1 小微企业园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2 项目竣工承诺书 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本单位实施的 项目,合同计划总投资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自 年 月开工,已于 年 月竣工;已累计完成投资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我单位对本项目进行一次性申报《海盐县 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今后该项目如继续发生固定资产投资,承诺不再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 项目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十四、鼓励产业用地兼容合理用途 (一)政策原文 连片改造区块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和连片改造区块外的亩均效益A类、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前提下,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产业项目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合理兼容生产、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功能。 (二)操作细则 十五、鼓励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政策原文 支持各镇(街道)、产业园区推动建设工业用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20~45平方米户型为主,经海盐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项目总建筑面积(含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进行补助,项目总套数在100套以下的,按100元/㎡补助;项目总套数在100-500套(含)的,按150元/㎡补助;项目总套数在500套以上的,按200元/㎡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 (二)操作细则 1.申报条件: (1)纳入县住建局项目库或备案; (2)项目需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实质性开工。 2.申报材料: (1)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现场开工照片。 附件 年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十六、深化差别化政策 (一)政策原文 实施有机更新的项目,在“亩均论英雄”绩效评价中给予三年保护期(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为起始年),免于执行惩罚性差别化政策;实施改造前企业最新绩效评价为B类及以上的,由于实施技改因设备抵扣等造成绩效评价降级的企业,仍予以享受改造前的奖励政策。 (二)操作细则 十七、附则补充说明 1.本政策中有机更新是指企业厂房重建(含部分拆除后重建、加层及全部拆除后重建)或利用原有闲置空地新建厂房,仅购置设备、明确分期建设、新增工业用地后合并开发的项目不列入本政策有机更新范围。 2.涉及“一事一议”项目,如在“一事一议”政策中未涉及与本政策同类的奖补事项,可享受本政策,如有涉及与本政策同类的奖补事项,在已有“一事一议”政策执行完毕前,不享受本政策。 3.联审小组、评估小组由县制高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4.在本细则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现弄虚作假且经查实,将追回资金,并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