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海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机关事业医疗补助征缴标准的通知
盐医保〔202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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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9〕20号)、《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嘉政发〔2017〕20号)、《关于印发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创标提效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医保〔2023〕66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对海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机关事业医疗补助征缴标准确认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按嘉兴市统一标准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财政补贴部分,各级财政仍按原分担比例给予补贴,即县以上财政补贴65%,镇(街道)财政补贴35%。 二、机关事业医疗补助:采用绝对额征缴,征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含在职、退休人员)。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征缴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海盐县医疗保障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