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09.04)


  • 发布时间: 2023- 09- 04 17: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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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3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424306830939的碱水面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望海周周鲜面铺的碱水面,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罚〔2023〕59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望海周周鲜面铺作如下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200元。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424306830941的碱面和抽样编号为XBJ23330424306830940的馄饨皮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于城镇斌利粮油批发部经营的碱面和馄饨皮,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罚〔2023〕60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于城镇斌利粮油批发部作如下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5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