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467P/2023-76157 | 成文日期: | 2023-09-27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 | 县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关于浙海盐劳人仲案〔2023〕249号的仲裁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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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明江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对梅亚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现已结案。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海盐劳人仲案〔2023〕249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长潭路66号海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东莞市明江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梅亚军工伤待遇款47052.95元(包括医疗费12721.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元、护理费207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104.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73.34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