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卫〔2023〕80号
FHYD67-2023-0001

  • 发布时间: 2023- 09- 11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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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嘉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健全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增加我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特制定海盐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卫生健康局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教育局

                      2023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盐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我县辖区内经依法登记并经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
  二、认定标准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基本导向,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诺并执行托育服务收费价格不高于政府制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
  (二)托育服务应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托育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没有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等伤害婴幼儿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失信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三)办托条件达标,制度健全,机构运转良好。人员队伍稳定,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认定方式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采取托育服务机构自愿申报和服务承诺,镇(街道)初审,县卫生健康局核实认定的方式进行。
  (一)托育服务机构自愿申报和服务承诺。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镇(街道)提交《海盐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申报表》,签订普惠托育服务承诺(附件1)。

  (二)镇(街道)初审。镇(街道)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县卫生健康局推荐申报;对不予推荐申报的,要向申报对象说明原因。
  (三)县卫生健康局认定。县卫生健康局对照标准进行复核,必要时实地复核,对复核符合条件并经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并将认定名单向社会公布;对不予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向申报对象说明原因。
  四、收费标准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我县居民收入水平、机构服务成本及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我县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每月收费标准(不含餐费)不高于我县上一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年收入/12)的40%。2023年我县的普惠托育收费标准为不高于2100元(不含餐费)。上级如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管理
  托育机构应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托育机构仅可收取服务性收费,使用规范票据,原则上按月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婴幼儿餐费不得营利,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六、奖补政策

根据《海盐县卫生健康局 海盐县财政局关于海盐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标准(试行)的通知》(盐卫〔2023〕22号),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实施财政奖补。

(一)建设补助。按机构备案的班级数量给予建设补助,对已收托的机构按开班数给予5万元/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运营补助。对规范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并经考核合格的机构,以入托人数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据实计算,不满一个月的(以当月法定工作日计算),按实际收托日折算,每日补助资金=500元÷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从普惠招托当月开始补助。

七、退出机制

在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有效期内(3年)自愿退出普惠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1个月填报《海盐县普惠性托育服务退出申请表》(附件2),经属地镇(街道)初审、县卫生健康局核准,根据实际运营时间计算补助资金,于统一拨付时间予以发放。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县卫生健康局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当期补助经费。对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承诺、协议约定收取费用;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四)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六)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镇(街道)要落实责任,扎实做好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申报审核,并结合《海盐县托育机构考核细则》半年考核情况,签署推荐意见;经县卫生健康局完成复核、认定工作。真正把普惠托育落到实处,惠及广大婴幼家庭。
  (二)分类管理。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教〔2022〕12 号),经县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开办托育部,不再进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其行政管理权限不变,仍由教育局负责管理,并执行其相关收费规定。
  (三)加强监管。采取日常检查和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管,对未按承诺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不符合普惠托育服务标准的机构,要及时清理退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视情终止、追回其享受的普惠托育服务补助资金。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试行,根据《海盐县卫生健康局 海盐县财政局关于海盐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标准(试行)的通知》(盐卫〔2023〕22号),政策年限自2023年1月1日起算起。


附件1:海盐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申报表.docx

附件2:海盐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退出申请表.docx



信息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