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卫〔2023〕80号
FHYD67-202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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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嘉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健全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增加我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特制定《海盐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卫生健康局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教育局 2023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盐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三)办托条件达标,制度健全,机构运转良好。人员队伍稳定,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镇(街道)初审。镇(街道)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县卫生健康局推荐申报;对不予推荐申报的,要向申报对象说明原因。 五、收费管理 托育机构仅可收取服务性收费,使用规范票据,原则上按月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婴幼儿餐费不得营利,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六、奖补政策 根据《海盐县卫生健康局 海盐县财政局关于海盐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标准(试行)的通知》(盐卫〔2023〕22号),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实施财政奖补。 (一)建设补助。按机构备案的班级数量给予建设补助,对已收托的机构按开班数给予5万元/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运营补助。对规范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并经考核合格的机构,以入托人数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据实计算,不满一个月的(以当月法定工作日计算),按实际收托日折算,每日补助资金=500元÷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从普惠招托当月开始补助。 七、退出机制 在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有效期内(3年)自愿退出普惠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1个月填报《海盐县普惠性托育服务退出申请表》(附件2),经属地镇(街道)初审、县卫生健康局核准,根据实际运营时间计算补助资金,于统一拨付时间予以发放。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县卫生健康局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当期补助经费。对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承诺、协议约定收取费用;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四)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六)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八、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试行,根据《海盐县卫生健康局 海盐县财政局关于海盐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标准(试行)的通知》(盐卫〔2023〕22号),政策年限自2023年1月1日起算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