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千亩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3〕24号
FHYD01-2023-0007

  • 发布时间: 2023- 08- 03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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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千亩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千亩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千亩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以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式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以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实现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千亩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关于海盐县千亩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复函》(浙环函〔2011〕463号)文件为准:

(一)千亩荡一级保护区:水域以取水口为中心向西北延伸1750米水域范围,分别以翁东闸、三家村闸和长寿桥闸为界;陆域为一级水域内陆地,以及一级水域外围纵深50米陆地。

(二)千亩荡二级保护区:水域东西分别以陈家港闸、后港闸、竹管泾闸和高福桥闸为界,南面以一级水域保护区为界线,北面以朱家东桥与朱家村东西连接线为界线;陆域以二级水域保护区纵深100米范围,南面以天福桥港为界线,东、西、北面以乡村级公路作为接线。

(三)千亩荡准保护区:水域东以盐嘉塘河,南以老的盐湖路,西以百步亭港,北以丽庄闸为界限,内一切水域,除一、二水域保护区;陆域东以盐嘉塘河,南以老的盐湖路,西以百步亭港,北以丽庄闸为界限,内陆域范围,除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

(一)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2.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污染水体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设置排污口;

2.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4.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5.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

6.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和化肥。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和使用化肥、农药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投饵式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捕捞;

3.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4.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水源地保洁工作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范围和保洁要求做好保洁工作。

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

四、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县级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加强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一)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水质保护提升设施建设的管理,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根据相应情况,及时制止和查处。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及时掌握饮用水水质水量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区域的规划管理。

(三)县水利局负责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优化水资源配置,做好水源安全保障;配合有关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量、水位管理;负责保护区内水土保持工作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定额制施用的落实,减少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的使用量;规范养殖尾水,加强农田退水指导。

(五)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县住建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负责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定期监测工作的监管,并公布监测结果。

(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护区内航行船舶的监管,负责穿越保护区公路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八)县综合执法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倾倒堆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环卫保洁的监管。

(九)县公安局负责打击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领域犯罪活动及侦查、办理环境领域刑事案件等。

(十)县水务集团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的建设和运维,应当加强一级保护区巡查,发现破坏隔离防护设施、垂钓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报。做好水源生态湿地取水口、水厂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生态环境、住建、卫健、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十一)沈荡、百步、于城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五、附则

本文件自2023年8月26日起施行,原《海盐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盐政办〔2006〕9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