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百步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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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时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站办(中心)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具体工作由综合信息指挥室负责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严肃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不服责任追究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且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