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时间:2023-08-28 10:15
  • 信息来源: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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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微博、移动客户端等途径发布的各类信息(包括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我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第四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各科室负责人是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局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负责人。

第六条  审核、发布的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信息内容并填写《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政务信息发布审批表》。

(二)科室负责人对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审核后交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呈报分管领导审签。

(三)分管领导审签。重要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审签。

(四)主要领导签发。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负面信息、敏感性信息等,必须经主要领导签发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信息发布坚持“保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保密”的原则。各科室按要求对本职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及时做好收集、整理等工作,并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信息发布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签,由办公室统一发布。《海盐县应急局政务信息发布审批表》由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九条  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第十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者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分管领导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三)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