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审计局政务公开回应关切工作制度


  • 发布时间:2023-08-18 15:41
  • 信息来源: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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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增强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审计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回应关切工作制度是指我局在日常工作中,对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言论采取积极回应的制度。

第四条  回应公众关切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科学把握时、度、效,稳妥处置、主动回应群众关切。

第五条  涉及我局审计方面的政务舆情、业务咨询等,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是回应第一责任人,由局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政务舆情信息由局办公室和各业务科室共同负责收集,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

第七条  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回应意见由局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开展会商研判、共同起草,形成舆论引导合力。

第八条  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审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 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