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兴市志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8”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 发布时间: 2023- 08- 17 16: 59
  • 信息来源: 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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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浙安委办〔2021〕37号)要求,县安委办组织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县监委、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沈荡镇等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于2023年5月15日对嘉兴市志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8”物体打击一般事故(以下简称“3·8”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估工作总体情况

评估组赴沈荡镇对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开展“3·8”事故暴露问题防范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评估组一行检查了事故单位嘉兴市志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听取了沈荡镇关于事故整改和相关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汇报后,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及现场核查等方式,对“3·8”事故整改措施、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逐一核查。从评估检查情况看,沈荡镇能够深入查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迅速采取针对性有效措施进行排查整改;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后,能够按照海盐县政府批复的要求,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主要问题和措施建议,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落实整改责任,追责问责全部到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扎实有效,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嘉兴市志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由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核实,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23日对嘉兴市志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嘉兴市志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延期缴款申请,经批准同意,于9月3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嘉兴市志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杨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由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核实,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23日对杨丰作出“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7月4日,杨丰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内部取消杨丰全年全部奖励。

3.嘉兴市志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由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核实,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23日对高东作出“罚款1.06万元”的行政处罚。7月4日,高东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内部取消高东全年全部奖励。

三、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需再落实。现场检查事故单位嘉兴市志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废料破碎车间时,破碎机操作规程未上墙,现场缺少相关警示标志。

二是吊装作业流程需再强化。嘉兴市志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3·8”事故,于2022年3月10日至11日分别召集全体员工召开专项安全专题会议,通报事故吸取教训,组织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并制定落实安全整改措施。制定制度规范了吊装作业,制作了行车安全风险告知牌并对全体员工进行再培训,但检查发现该事故单位未规范吊装司索相关作业,吊装作业认知能力有待提升。

四、相关工作建议

一是进一步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沈荡镇政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结合“雷霆执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辖区内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并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督促各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稳步向前。

二是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嘉兴市志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面深入开展日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健全生产作业过程中,各岗位操作规程和相关责任制度。严格落实“三个必须”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深入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以实际有效实举措压实监管责任。

三是进一步完善吊装作业监管制度。要严格按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作业制定落实相关制度,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确保吊装作业安全,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信息来源: 县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