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467P/2023-75223 | 成文日期: | 2023-07-11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 | 县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仲裁公告(东莞市明江劳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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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明江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桂小琴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海盐劳人仲案〔2023〕217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人员及开庭通知书、回避申请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告知书、证据副本、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8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长潭路66号海盐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一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海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