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158号提案的答复函 |
||
|
||
王惠华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县烂尾楼项目梳理整治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县目前已供地未正常开工或停工的房地产项目 经梳理排查,目前我县已供地未正常开工或停工的房地产项目共10个,主要原因有未缴清土地款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或者缺少启动资金而无法开工的,销售不佳(未成交)或者出让合同有相关制约条件而停工的。 二、关于“东方大厦”房地产项目的情况 “海景广场”项目位于武原街道秦山路与滨海大道交界处,2019年更名为“东方大厦”,于2012年取得建设用地,2013年6月取得规划许可证,并于2014年9月取得施工许可证,总建筑面积17627.94㎡,2016年1月取得预售许可证,可售面积为8793.22㎡,但至今无商品房销售。 目前,项目主体已结顶,剩余工程量为装饰装修工程及室外附属工程。经向建设单位嘉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了解,该项目因消防设计规范变动部分功能布局需作出调整,已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改变原有外立面设计、色彩、风貌等规划变更申请,经相应程序审议已通过。接下来将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原资质已过期),幕墙装修施工图审查,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已超过延期时长)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因部分面积变动),预计将于6月下旬复工建设。 三、关于解决“烂尾”项目的一般流程 1.相关手续办理:如果涉及项目收购,则需要办理主体变更;如果仅引入资金,则仅需办理股权变更,不需要办理主体变更;如果施工许可证或房地产开发资质已过期或资质不符合要求,则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2.规划变更方面: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二)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三)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的规定,对于上述三种情况的“烂尾楼”房地产项目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规划条件变更的,将不予许可。 3.房屋结构安全方面:如“烂尾”时间较长,需要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钢筋等主要构件未采取保护措施的,需要对已完成的部分主体委托第三方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构安全鉴定,须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方可复工;如需改变原结构的(加层、改造),需要经过原勘察设计单位复核设计,或者委托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必要时需要重新进行勘探。类似东方大厦房地产项目,需要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需对主体结构进行鉴定。 4.招商引资方面:“烂尾楼”的形成,很大的成因是原建设单位缺乏流动资金,无法促成项目进一步建设,往往也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在项目引进时,缴纳一定比例建设资金的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确保项目能完工建设;二是在“烂尾”后,重新引入资方进行后续工程建设。 感谢您对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