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司法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 发布时间:2023-06-12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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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各科室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司法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条 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 涉及行政机关为同级行政主体的,则各行政机关都是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

第六条 应当及时进行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条例》规定时限。

第七条 行政机关之间开展本规范所指的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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