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05.26)


  • 发布时间: 2023- 05- 26 10: 18
  •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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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3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424306830129的鸡蛋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于城镇其明生活超市经营的鸡蛋,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其他食品经营者处购进鸡蛋进行销售,采购中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在销售时不知道所购进的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424306830162的黄鳝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于城农贸市场王国军鱼摊的黄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罚〔2023〕14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于城农贸市场王国军鱼摊作如下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0元;二、罚款人民币3050元。

三、抽样编号为XBJ23330424306830151的茄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于城镇海良蔬菜批发部经营的茄子,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其他食品经营者处购进茄子进行销售,采购中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其在销售时不知道所购进的腊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