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山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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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对秦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称“执法队”)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人员信息、裁量基准、执法程序、处罚结果、行政许可、监督途径等事项,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含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以及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 (四)处罚决定;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执法队应当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以公示栏等形式,公开行政处罚职权和行政许可职权。 五、执法队应当在海盐县政务服务网站公开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执法依据。 六、执法队应当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以公示栏等形式,集中公开执法人员的照片、职务、执法证件号、监督电话等信息。 七、执法队应当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综合执法一般程序、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流程。 八、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含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以及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 (四)处罚决定;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九、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内容: (一) 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一)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 (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 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 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十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综合执法相关的认定或者处罚信息应当公示、公告的,执法队可在违法现场或者政务服务网站等场合公示、公告。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一)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十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