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盐教〔2023〕41号
FHYD04-2023-0001

  • 发布时间: 2023- 05- 12
  • 来源: 县教育局
  • 有效性: 有效
  • 浏览次数: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教育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3年5月10日


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 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7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嘉委发〔2021〕11号)等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设立的、用于学前民办教育机构的专项补助及奖励资金。民办幼儿园的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三、使用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扶持和促进各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实现健康发展、优质发展。

(二)统筹安排原则。专项资金使用与民办幼儿园发展方向相结合,着力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突出办学条件改善、师资队伍优化、办学质量提升等领域。

(三)项目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按具体考核的项目给予补助或奖励。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规范化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奖补类别与办法

(一)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适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幼儿园,且当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1.补助对象:符合入园条件的学龄前儿童(不含托班),人数以学年度学籍注册人数为准。幼儿园幼儿超过500人的,最高按500人核算。

2.补助标准:参照县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3.补助额度:按照幼儿园平均班额、保教费收费等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补助:

(1)平均班额不超过30人,且收费与本县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一致的,按100%额度补助。

(2)平均班额不超过30人,且收费是本县同等级公办幼儿园1.2倍及以下标准的,按70%额度补助。

(3)平均班额超过30人、但少于35人的,且收费是本县同等级公办幼儿园1.2倍及以下标准的,按40%额度补助。

(二)教师专项奖补

1.专任教师基本补助

适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幼儿园,且当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1)补助对象:持证幼儿教师。

(2)补助标准:

按规定配足“两教一保”的幼儿园,按每人每年2.5万元标准奖补;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每人每年再增0.5万元;专任教师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人每年再增0.5万元。

‚满足教师配备底线要求但未配足“两教一保”的幼儿园,按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奖补;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每人每年再增0.5万元;专任教师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人每年再增0.5万元。

(3)补助人数:按教育局核定的班级数及相应的教师数计算。

2.名优教师奖励

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法人登记证的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园长、教师被评为各级各类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人的,津贴标准按《海盐县教育局印发关于调整海盐县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科研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教人〔2021〕122号)文件执行。幼儿园教职员工获得县级及以上各类先进荣誉及成果奖励的,参照公办园标准实施奖励。

(三)办学质量奖励

1.普惠性幼儿园质量奖励

适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幼儿园,且当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按学年度学籍管理系统注册班级数为依据,根据县教育局当年度对民办幼儿园的考核等第结果予以奖励。具体补助标准为:

(1)考核等第为优秀的,按每班每年2万元奖励;

(2)考核等第为良好的,按每班每年1.5万元奖励;

(3)考核等第为合格的,按每班每年0.5万元奖励。

2.非普惠性幼儿园考核奖励

根据幼儿园年度考核结果,予以一次性奖励。考核优秀的,每年2万元;考核良好的,每年1万元;考核合格及以下的,不予奖励。

(四)其他项目奖补

1.建设项目补助

适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公益性)幼儿园。

参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明确引进社会力量办学相关扶持政策的批复》(盐政函〔2015〕62号)文件精神执行。

2.安保项目补助

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法人登记证的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专职保安聘用和安全技防等基础设施设备,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在教育系统安保经费中列支。安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等费用由各园自行承担。

3.保教人员培训补助

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法人登记证的民办幼儿园。

保教人员参加县级培训,培训费用全额纳入县财政保障。

4.升等创优奖励

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法人登记证的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创建成省一级、二级幼儿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每班4万元和每班3万元。

5.其他未尽情况

其他未尽项目,确需予以奖补的,按有关政策要求执行。

五、经费补助办法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应如实填写和提供申报表。每年5月至6月为受理申请时间。各幼儿园直接上报县教育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助资格。相关材料的审核及考核工作由县教育局组织进行。

六、奖补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 补助给民办学校的财政性经费为限定性收入,民办学校需严格按照有关经费指定项目和用途使用,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类报销票据管理规范,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二)幼儿园取得的生均公用经费重点用于保障幼儿园完成保育教育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等方面。幼儿园取得的教师专项补助重点用于教师工资、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等。幼儿园取得的办学质量奖励经费优先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教育改革创新等。

(三)县财政局、教育局将不定期组织对民办幼儿园的教育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财政奖补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类民办幼儿园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金,或降低奖励标准。

1.举办者抽逃资金、挪用学校经费、违反规定从学校提取资金的;

2.学校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或抵押的;

3.学校在办理教职工社会保险和落实教职工待遇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存在教育乱收费或财务审计中有突出问题的;

5.申报内容不真实的。

七、相关说明

1.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开始施行。原《海盐县教育局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教〔2016〕11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