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提升住宅建筑品质设计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3- 04- 27 15: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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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造“宜居海盐”城市建设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住宅建筑的需求,体现可持续发展、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绿色宜居的人性化设计理念,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95035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等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以及《嘉兴市住宅质量通病防治要点》《嘉兴市商办项目等房地产领域风险防范化解指南》、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未来社区建设规范,我局制定了《海盐县提升住宅建筑品质设计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建议的,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海盐县住建局。

公示时间:2023年4月27日至5月27日

联系人:徐勤华

联系电话:0573-86033829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27号

邮编:314000

附件:《海盐县提升住宅建筑品质设计规定(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7日

附件:

海盐县提升住宅建筑品质设计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宜居海盐”城市建设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住宅建筑的需求,体现可持续发展、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绿色宜居的人性化设计理念,制定本规定。在本县范围内新供地的住宅项目需执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  住宅小区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95035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等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并满足本规定及《嘉兴市住宅质量通病防治要点》、《嘉兴市商办项目等房地产领域风险防范化解指南》、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未来社区建设规范等相关规定。

二、总图与室外环境

第三条  住宅建筑朝向应控制在南偏东30°至南偏西15°范围内,宜控制在南偏东10°~15°范围内。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节能补偿措施。

第四条  总图应合理规划并清晰反映出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公共管理用房(包括社区管理用房、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体育健身用房、托育服务设施用房、智慧健康站、妇儿服务驿站等)、变配电房、开闭所、通讯机房、公厕、垃圾收集分类清运设施、邮政快递公共服务用房、文化活动场地、室外体育健身场地等配套设施。

第五条  住宅小区总平面交通组织设计应保障安全便捷,采用人车分流为主的交通组织形式。应在地面合理设置访客机动车停车位,宜布置于小区机动车出入口附近,社区用房附近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车位。体育健身场地、儿童游乐区域等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不含附设健身跑道的道路)周边10m范围内、底层住宅阳台边及架空层周围5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

第六条  住宅小区配建商业用房的,商业用房宜单独设置,不应采用底商等商住一体形式,商业业态不应影响居住舒适性需要。

第七条  除室外消火栓及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施外,内管、线、井等设施应与景观设计相协调,并进行隐蔽性处理。

三、建筑专业

第八条  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0m;卧室开间不应小于2.7m,书房开间不应小于2.4m。

第九条  武原街道范围内不含架空层在内的11层及以上高层住宅中,总幢数50%以上的住宅楼应在一楼建设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沿街、沿路楼幢可视情况而定);其余镇(街道)的新建住宅原则上不超过16层,并鼓励在一楼建设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

第十条  沿城市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的住宅外立面应采用封闭阳台,南向生活阳台进深不应小于1.5m,且应设置废水收集系统。跃层的屋顶露台也应设置废水收集系统。

第十一条  建筑外立面材料应使用耐脏、耐老化、易清洗的高品质材料,鼓励使用石材、铝板、一体化板材等板材幕墙体系,应使用经绿色认证的绿色建材,不得使用低品质涂料和面砖等材料。

第十二条  外墙保温系统应优先采用墙体自保温系统、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装配式保温一体化系统。外墙不得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除外墙干挂装饰板形式外,不应采用墙体外保温砂浆系统及岩棉板薄抹灰保温系统。

第十三条  高层住宅不宜采用敞开外廊式户型设计,确需采用时,每户应至少有一部公共电梯经封闭空间与入户门相连。敞开外廊应采用实心栏板(包括玻璃栏板等),楼地面设防水层,并应做好有组织排水和防滑设计。

第十四条  住宅楼内电梯厅、门厅及连廊楼地面等主要公共部位应全装修交付,同一小区公共部位装修标准应保持一致。公共楼梯间顶层不得采用敞开设计。住宅入户门向外开启不应影响相邻住户及公共部位的交通,消火栓设置宜与入户门开启面错开,入户门开启状态下不应遮蔽电梯控制按钮。

第十五条  住宅建筑的外窗不应采用塑钢型材玻璃窗,不宜采用内开窗,开启扇必须有防止窗扇脱离的装置或措施。紧邻高速公路、快速路和城市主干道的住宅应具有满足声环境要求的技术措施,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三玻两腔等隔音降噪措施。铝合金外窗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公称壁厚应≧1.8㎜,组合窗拼樘杆件主要受力部位基材公称壁厚应≧2.2㎜。

第十六条  分体空调设备平台应满足不少于卧室、起居室(厅)的合计数量空调的安装。高层住宅的空调室外机、空气源等设备平台,应能通过户内外门窗直接出入安装和检修,并予以遮挡,但应满足散热等要求。中央空调设备平台净进深不应小于1.0m,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分体空调设备平台净进深不应小于0.55m,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第十七条  外墙和分户墙混凝土结构或填充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40㎜。套内除厨房间和卫生间外,楼板建筑厚度(不含装修面层)不得小于160mm,且应满足节能、隔声计算要求。

第十八条  地下室应合理全开挖,所有住宅楼所在范围内必须开挖地下室。各单元的地下电梯厅建筑标高应与地下室建筑标高一致,当条件限制确有高差时,应用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坡道连接。

第十九条  电梯井不宜与卧室直接相连,如直接相连的,应采取隔震、隔声措施。同一电梯厅设有两部及以上电梯时,应采用并联、群控等控制方式,并保证每台电梯均能到达所有目的层(含地下室)。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其轿厢净尺寸应≧1.5m×1.8m,井道净尺寸应≧2.1m×2.4m。

第二十条  地下室地面出入口(含机动车库坡道、非机动车出入口)上方应设置雨棚,雨棚应覆盖整个出入口,并做好有组织排水。非机动车库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度不宜大于15%,且做好防滑措施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不得设置机械式机动车停车位,机动车停车位均应设置车档。汽车库采用垂直式停车时,小型机动车停车位标准尺寸(长×宽)不应小于5.5m×2.5m;微型机动车停车位标准尺寸不应小于4.5m×2.3m,微型机动车停车位应在图纸中予以标注。地下机动车停车位不宜设置平行式停车位,确需设置的,尺寸不应小于6.5m×2.5m。

人防钢制防护门开启状态下不应影响车辆停放,且门与车位线外侧最小距离应大于0.5m。机动车停车位设计应考虑车门能正常打开,车位纵向侧面临墙、柱、消火栓等障碍物时,离车位端部长度超过1.25m的,车位外边线与纵向墙体的净距应≧0.3m。

与机动车停车位平行设置的消火栓,需满足消火栓箱门与车位线的间距不小于0.65m,确保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下车库通往住宅门厅前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且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位或无障碍机动车位附带的无障碍便道。

第二十三条  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地面应采用掺金刚砂的耐磨地面、环氧树脂地面、固化地坪等防滑不起尘、耐磨耐压的工程措施,燃烧性能等级达到B1级及以上要求。

第二十四条  住宅外墙及卫生间内墙面应采取墙面整体防水措施;顶层住宅阳台上方的雨棚防水应按照屋面防水要求施工。

第二十五条  住宅内天井上空应突出屋面并加盖防破碎的透光材料顶,并在下方采取防止构件或设施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但需满足消防、通风、采光等要求;地下室采光井下方也应采取防止构件或设施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住宅入口、门厅等人员通达部位采用落地玻璃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并应设置防撞提示标识。

四、结构专业

第二十七条  单层地下室底板的板厚不应小于400㎜,两层及以上地下室底板的板厚不应小于500㎜,每层每方向通长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25%。单层地下室外墙厚度不应小于300㎜,两层及以上地下室外墙厚度不应小于350㎜,外墙每侧每方向通长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3%,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外墙与内墙交接处、外墙与护壁柱交接处,应增设加强钢筋;剪力墙边缘构件外圈应设置封闭箍筋。地下室有覆土的顶板,板厚不应小于250㎜,并应双层双向通长配筋,每层每方向的通长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5%。

第二十八条  单层地下室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不小于P8,两层及以上地下室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不小于P10。屋面板采用防水混凝土的,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小于P6,板厚不应小于120㎜。

第二十九条  卫生间、厨房间板厚不应小于120㎜,配筋不小于8@150。飘窗窗台板的板厚不应小于120㎜,飘窗顶板的板厚不应小于100㎜。外挑设备平台板厚不应小于120㎜,且在外墙处设置混凝土翻边,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50㎜。

五、给排水专业

第三十条  住宅一层用户应单独排放,给水入户管应采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要求的薄壁不锈钢管、铜管、塑料给水管、金属塑料复合管等管材,排水出户管应采用金属管或其他抗冲击强度高的塑料管材(其抗冲击力强度的承压能力不应低于房屋高度)并采取应对不均匀沉降的技术措施。在穿越外墙时应设置柔性防水套管。

第三十一条  除自带存水湾的卫生器具外,所有卫生器具及地漏的排水均应设置存水弯。

第三十二条  地下室集水坑不应设置在机动车位线内,其提升设备排水管及配件不得影响汽车后备箱及车门的正常开启。

第三十三条  覆土内的给水、强弱电管线不宜直接水平穿入地下室,宜先穿入地面建筑后再垂直穿入地下室。管线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设置防水套管。

第三十四条  有敞开连廊的住宅给水分户水表及引入管应考虑防冻措施;穿越门厅、连廊的给水管不得敷设在建筑楼板面层内。

第三十五条  连廊式住宅的连廊和电梯厅或楼梯间交界处应设置有组织排水。

第三十六条  地下生活泵房选址不得低于地下一层,不得采用下沉式结构;泵房内应设置独立集水坑;给水管道井应为自来水专用井道,尺寸不应小于0.8m×1m,若与消防供水立管共用的管道井尺寸不应小于0.8m×1.2m。生活给水泵房、消防系统稳压设备、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加压设备不应毗邻卧室或在其上层或下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热水、中水、直饮水等设施混用。

第三十七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入口(坡道)、窗井、风井,下沉庭院(下沉式广场)、地下管道(沟)、地下坑井等应采取必要的截水、挡水及排水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并应满足内涝防治要求。

六、电气专业

第三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系统、高空坠物监控系统及电动车禁入电梯系统。室外照明采用智能控制,减少光污染。

第三十九条  住宅套内配电箱剩余电流保护断流器按分回路设置。

第四十条  封闭式母线应采用三相五线制(5P)。电气竖井内应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接地干线应单独设置,并符合相应国际标准。

第四十一条  住宅电梯厅照明采用节能延迟措施时,应至少设有一处灯源保持常亮。住宅单体内公共部位的照明节能自熄开关应采用人体感应、雷达探测等非接触式控制产品。

第四十二条  住宅小区开关站、变配电房应设置在地面以上。住宅家居配电箱安装位置应避开共用部分的电梯井壁、套内卫生间、分户隔墙和外墙上,不宜设置在剪力墙上。住宅工程供配电设计应满足《嘉兴市住宅小区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嘉建建〔2021〕154号)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位应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接入条件,建设条件包括充电桩必要的变压器、低压开关柜、低压电缆分支箱、干线电缆、计量电表箱、专用电缆桥架及配线保护管、充电车位接地点,防火分隔等防火设计应同时到位。充电桩配置总数量(占实际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比例)≧30%,地面50%以上的公共停车位应布置车辆快速充电设施。

第四十四条  小区配建的公变容量应满足100%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需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含人防区域配套电缆预埋套管布置在电气人防图上)应专项设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负荷宜均匀分配,单台公变接入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容量不宜大于变压器容量的30%。

第四十五条  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其位置应方便使用和管理。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时,应设专用配电箱,充电设施比例不宜少于非机动车位的50%,充电系统及设施应符合环保、消防、供电等技术要求。

七、暖通专业

第四十六条  住宅的厨房、卫生间无论有无外窗均应预留设置机械排风设施的条件;厨房、卫生间竖井应分别设置,竖井出屋顶口部应安装无动力风帽。地下及半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无论有无外窗,均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

第四十七条  冷(热)水机组设备用房不应设置在住宅下方,通风机、冷(热)水机组等应采取加强消声隔震措施,且机房、管井也应做隔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供平时使用的通风机房设置在住宅地下室,当其上部为居住空间、养老服务用房、幼儿园时,应避免直接贴临。无法避免时,风机需采取消声隔震措施,机房、管井、百叶也应做隔音处理。

八、市政配套

第四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车辆通行道路等级参照城市支路标准设计。小区内路面结构层分层厚度应按规范采用适宜厚度,不应选用最小压实厚度,小区内车行干道沥青面层厚度不应小于10㎝,半刚性基层厚度应不小于35㎝,刚性基层厚度应不小于25㎝。路基填料应满足路基强度和回弹模量的要求,填料最大粒径应小于10㎝,填筑厚度应不小于60㎝。

第五十条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广场、消防登高场地等硬化区域面层材料不得采用素混凝土,采用铺装面层的应采取防滑措施。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第五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污水检查井和污水系统附属构筑物(如隔油池)严禁采用砖砌工艺,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工艺或一体式成品检查井等(不得使用塑料成品检查井)。雨、污水检查井不宜设置在车行道路下方,位于车行道下方的应增设井圈加固及防沉降措施。室外污水管道材质应采用球墨铸铁管、玻璃钢夹砂管(连续缠绕工艺)、PVC(UH)等同品质或更高品质的污水管管材(采用塑料管材的不得掺杂回料)。管道和检查井之间不得直接采用混凝土嵌缝连接,应在检查井上预埋钢套管,套管和管道之间采用柔性材料赛满。住宅小区有商业配套的,污水收集后不得通过小区内部管网排放。

第五十二条  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的区域,住宅小区不应设置化粪池,污水总管可考虑分段设置沉泥设施,沉泥设施应方便吸污车机械清掏作业。住宅小区原则上只设置一根污水总管接入市政管网,在接入前应设置隔栅井(和排水流量计量装置?)。

第五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生活垃圾房(清洗点)的地面、墙面应采用易清洁材料,且应设置给排水设施及沉淀过滤设施,清洗产生的污水应接入小区污水管网。对于露天垃圾堆放点(清洗点),还须设置有防止雨水混入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科学植物配置,落叶与常绿树种比例一般为7:3,应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绿地内乔灌木覆盖比例一般不低于70%。儿童活动区域不应选择有毒,有刺,散发异味及容易引起过敏的植物。乔木的配置和种植不影响住户内部空间的采光,通风及日照条件,宅旁绿地宜配置落叶乔木。建筑物外墙南窗至乔木中心最小间距5.5m,至灌木中心1.5m。其余窗至乔木中心最小间距3m,至灌木中心1.5m。道路路面边缘至乔木中心最小间距0.75m,至灌木中心0.5m。

九、其  他

第五十五条  商住结合的小区,商业部分中经营业态允许为餐饮的房屋,管道燃气需接入室内;室外统一安装好排油烟管道,及隔油池等污水处理设施。住宅室内应统一安装好燃气浓度监测装置。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保障合理工期及造价,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和造价,保障合理勘察设计时间、施工工期和合理费用。施工合同工期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及工期定额要求,低于定额工期70%的,组织专家论证,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应少于7天/层。

第五十七条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备。涉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建筑节能、建筑外立面变化等重大变更,应经过原图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或办理批后修改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本规定实施后,本县范围内新出让(划拨)住宅用地应在出让公告(划拨决定书)中明确住宅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并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作出相应约定。鼓励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参照执行本规定。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