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03.09)


  • 发布时间: 2023- 03- 09 10: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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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1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0542127的黄鳝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沈福珍水产摊经营的黄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罚〔2023〕7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武原沈福珍水产摊作如下处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二、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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