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盐政发〔2023〕11号
FHYD00-2023-0005

  • 发布时间: 2023- 03- 30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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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建设高质量乡村振兴示范地,乘势而上开启高水平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加快构建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强化特色产业,夯实产业基础

(一)推广现代种养殖模式。对当年新增稻虾(渔)综合种养面积30亩(含)以上,并实施田间工程改造等建设的农业主体,县财政给予4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

(二)做精乡村休闲服务业。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未来农场(牧场)、美丽农场(牧场)等创建,对成功创建省级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开展农家乐星级创建的主体,达到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二、突出主体培育,集聚发展动能

(三)加快平台能级跃升。对通过农业农村部门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等综合类创建的核心镇(街道),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同等级农业创业园(孵化园)、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先导区等专项类创建的镇(街道)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推进主体培优育强。

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规划要求并列入年度补助计划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给予项目主体审价投资额35%的补助,单个项目限额350万元。

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规划要求并列入年度补助计划的建设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冷链物流项目,给予审价投资额的50%补助,单个项目限额150万元。

对县农开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项目,补助标准再提高5%,单个项目限额不变。

(五)加强产业化龙头引领。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10万元、4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的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规范性社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三、坚持科技兴农,构筑发展高地

(六)加快数字技术应用。鼓励加快推进数字农业工厂、数字产业基地建设,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规划要求并列入年度补助计划,投资建设数字化设施设备系统,最低审价投资额30万元以上(不含软件)的主体,给予硬件建设部分35%的补助,限额300万元。

(七)强化科技创新引领。对主体(含个人)研发农业新品种、新品系获得省级以上审定、国家品种登记的,每个新品种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新品种认定的,每个新品种奖励5万元。对共建农业技术平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研究院等的,分别给予共建主体6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铸造品质农业,增强竞争优势

(八)打响海盐农业品牌。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申报“浙江农业之最”成功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学会主(承)办农业展会当年度获得金奖或省精品十佳的农业经营主体,同一品种给予国家级2万元、省级1万元的奖励。

(九)推进农业标准化。对主导新制定省级及以上农业地方标准(规范)的,每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经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结果为A级、B级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对首次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一证一码)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全程追溯1万元、主体追溯0.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定的农业经营主体,每个获证农产品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绿色食品到期续证、重新获证减半奖励。

五、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十一)提升创业发展活力。对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创办且全职从事种养殖业的大学毕业生,给予每年3万元(未享受过)的补助(连补三年)。农创客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给予国家级2万、省级1万的奖励。

(十二)助推农产品“走出去”。农业经营主体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参加各级展会活动的,对参加省外、省内市外展会的主体分别给予每次0.8万元、0.5万元的补助,展位费由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支付。

(十三)加强产销纽带联结。对本县部分初级农产品按订单保护价收购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收购总额1%的奖励,限额100万元。鼓励名特优农产品专卖店、连锁超市销售海盐本地农产品,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销售额1%的奖励,限额50万元。对在县外开设并登记注册的海盐农产品专卖店等,给予开办费50% 的补助,限额10万元。对采用电商直播等形式进行本地农产品销售且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农村电商经营主体,给予每年3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一)本意见中本县部分初级农产品为:包心菜、毛豆、青菜(青菜心)、莴笋、杜瓜子、葡萄、梨、橘子、草莓、桃子、大米、小龙虾等。

(二)本意见涉及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总量控制。项目管理按相应的办法或具体操作细则执行,无细则的补充细则。资金使用实行综合平衡、集中兑付,省级以上资金有要求预拨的按上级规定执行。项目补助资金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拨付,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规划要求并列入年度补助计划的项目可安排增量资金,突破年度项目资金支持额度。

(三)争取到的省级以上专项资金和项目,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农业联审小组集体审议确定。

(四)同一事项符合本县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按自主申报的条款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

(五)在本意见实施期内申报主体以及个人存在违法用地、环境污染等行为被有关部门出具整改意见的,一次扣除年度所有补助金额的25%;被立案处罚的,一次扣除50%。发现申报主体以及个人存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申请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六)本文件自2023年4月21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至4月20日参照执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18〕36号)同时废止。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