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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海盐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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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分局)、有关检验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海盐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实施 (一)任务委托。本次监督抽查委托抽样及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受委托承担抽样、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未经我局同意,不得分包抽样、检验任务。 (二)抽查有效性。抽样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抽样人员参加,并向被抽样生产者出示监督抽查通知书、任务文件复印件、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告知被抽样生产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样: 1.被抽样生产者不在抽查范围中; 2.产品不在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不用于销售或只用于出口的; 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4.产品的数量或状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已被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自抽样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 承检机构违反上述要求的,所抽样品无效;被抽样生产者有权拒绝违反上述要求的抽样行为。涉及出口、不用于销售、非合格待销或已被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的产品,被抽样生产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拒绝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被抽样生产者,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并逐级上报情况。 (三)计划批次 1.承检批次应当严格按计划安排的批次数执行; 2.不能抽到计划内企业样品的,承检机构要提供企业名单并说明原因。在征得我局同意且不突破计划总批次的前提下,允许抽查计划外企业的同种(类)产品。 违反上述要求的,所抽查批次相关费用不予拨付。 二、经费拨付 本次抽检计划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以及处置等工作费用,由县级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予以保障,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我局将在检验工作完成后,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关于调整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用拨付标准的通知》(浙财政字〔2006〕46号)等文件统一拨付检验费用。 检验样品应当以购买方式获得,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及被抽样生产者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除外。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先行无偿提供,需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另行付费。购买价格以被抽样生产者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或者被抽样生产者近期销售价格为准。购买样品时,应当保留被抽样生产者提供的销售发票或收据等凭证。 样品购买费用先由承检机构进行支付。 三、工作要求 (一)各所(分局)和承检机构要加强对监督抽查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监督抽查任务。 1.发现承检机构未实行抽检分离制度,转包检验任务或未经我局同意分包检验任务的,将由承检机构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2.规范管理抽样过程,抽样人员对抽样的整个过程应当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与检验报告一起存档备查。同时,鼓励采用更先进的信息化技术记录抽样过程和保存证据。 3.本次监督抽查承检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产品质量分析报告等材料要在相应规定时间前报送我局信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科,并将相关数据录入“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束后,承检机构需将样品退还我局。 4.被抽样生产者执行企业标准且采取的是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的,抽样单填写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企标自我声明”;数据录入软件时,应在“检验产品”表格中的“备注”栏注明“企标自我声明”,并在抽样情况汇总表中注明“企标自我声明”。 (二)承检机构在执行计划前应当确认相关产品评价规则的有效性,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我局。 (三)承检机构要做好监督抽查结果信息的管理,不得擅自发布、泄露监督抽查结果及相关信息。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各项规定。要做好计划的保密工作,不得向被抽样生产者通风报信。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