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213T/2023-67754 | 成文日期: | 2023-03-13 |
文件编号: | 盐环〔2023〕14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有效性: |
关于实行2023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通知
盐环〔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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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各相关企业: 为有效控制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和《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浙江威尔森新材料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已超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效期的企业或者未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污染、高能耗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清洁生产,促使企业从产品设计、原料选择、工艺改革、技术进步和生产管理等方面着手,最大限度的将原材料和能源转化为产品,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环境污染事故风险,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三、工作时限 本次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的时间为3月-10月。各企业要在4月中旬前委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6月底前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并在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和中/高费方案实施前的时间节点将审核报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经信局在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在通过审核评估后,各企业要在10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并将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经信局在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开展验收,确保在10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各镇(街道)负责督促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对企业和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进行指导、监管和检查,确保企业和审核机构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要求认真负责开展审核。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清洁化改造、绿色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高标准严要求抓好落实。 (二)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县生态环境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为加强工作联系,请各镇(街道)在4月底前,将辖区内企业委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情况和企业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负责人信息,分别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经信局备案。 县生态环境分局联系人:步敏蓉,电话:86119325; 县经信局联系人:王嘉玮,电话:86111274。 附表:2023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13日 附表: 2023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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