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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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鼓励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一、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国内外市场。 政策原文:对在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商平台上新注册店铺且发生的平台年费及推广费超过5万元的企业,给予新开设店铺平台年费及推广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限额10万元。 (一)申报条件: 企业当年度在第三方电商平台新开设网上店铺(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等)且正常运营。 (二)申报材料: 1.海盐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平台年费和推广费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首次开设网上店铺相关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它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说明: 1.申报主体。在海盐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商)平台,指阿里巴巴、淘宝、天猫、京东、唯品会、拼多多、抖音、快手、亚马逊、eBay、速卖通、敦煌网、Wish、Shopee、Lazada、Wayfair、Shopify、TikTok、中国制造网、阿里国际、出海云、环球市场等。(下同) 3.该政策原文与下一个政策原文组成一个条款,即“一、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国内外市场”,该条款补助限额200万元,实施竞争性分配。
政策原文:对在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商平台上年度网络交易额达到200万元或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30万美元且发生的平台年费及推广费超过10万元的企业,给予平台年费及推广费30%的补助,单个企业限额10万元。该条款补助限额200万元,实施竞争性分配。 (一)申报条件: 企业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网上店铺(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等)且正常运营满一年。开展跨境B2B(9710、9810)、B2C(9610)出口业务的企业需同时在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上登记注册。 (二)申报材料: 1.海盐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平台年费和推广费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线上销售记录证明; 3.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年度交易额截图;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它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说明: 1.申报主体。在海盐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跨境电商交易额按9610、9710、9810通关模式下的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业务数据为准。 3.该政策原文与上一个政策原文组成一个条款,即“一、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国内外市场”,该条款补助限额200万元,实施竞争性分配。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政策原文:对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首次达到2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新增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0万—500万美元(含)、500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奖励,该款每年补助限额200万元,实施竞争性分配。 (一)申报条件: 企业开展跨境B2B(9710、9810)、B2C(9610)出口业务,且在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上登记注册。 (二)申报材料: 1.海盐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年度交易额截图; 3.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它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说明: 1.申报主体。在海盐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跨境电商交易额按9610、9710、9810通关模式下的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业务数据为准。
政策原文:对进入统计直报系统的服务业企业通过直播等方式,国内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 500万元、1000万元、3000 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通过直播等形式开展销售业务的在库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海盐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网上直播10次(含)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国内网络零售证明;当年度企业统计年报(加盖镇街统计中心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它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说明: 申报主体。在海盐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培育壮大互联网平台企业。 政策原文:互联网平台企业(含跨境)年度交易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平台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注册在我县的互联网平台(含跨境)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海盐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财务报表、平台服务企业汇总清单(包括服务协议、服务企业名称、网址等); 3.服务平台经营者资料(营业执照、资质截图、网址、平台名称、交易截图等信息); 4.年度交易额后台记录汇总; 5.其它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说明: 申报主体。在海盐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支持农产品网络销售。 政策原文:鼓励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创业青年(网店)及电商企业在第三方平台销售海盐农产品或国家扶贫目录产品,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在第三方平台销售海盐农产品或国家扶贫目录产品的市场主体。 (二)申报材料: 1.海盐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线上销售海盐农产品或国家扶贫目录产品的记录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它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说明: 申报主体。在海盐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五、支持企业示范创建。 政策原文: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实践基地、示范企业、知名品牌、创新项目等),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当年度获得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海盐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获得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颁发的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它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说明: 1.申报主体。在海盐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该条款可以根据当年度政策兑现要求,设为免报即得条款。
第二部分 加快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六、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政策原文:鼓励企业创建跨境电商产业园,对符合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明晰,已成功创建省2A以上(含)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跨境电商孵化、外贸综合服务等配套功能,经营面积超1万平方米、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超20家,其中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超300万美元企业不少于10家的园区,经认定后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园区主办方应当将补助资金用于降低入驻企业的租金及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申报条件: 符合政策要求且在海盐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主办方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海盐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财务报表; 3.园区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包含使用面积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发票、付款凭证); 4.园区配套功能展示(跨境电商孵化、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证明材料); 5.园区入驻跨境电商企业汇总(园区引育或新孵化企业汇总清单,包括店铺名称、网址、交易额等); 6.园区跨境电商交易额汇总清单,以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为准; 7.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产业基地)等级评定证明材料;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它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说明: 申报主体。在海盐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主办方企业。
政策原文:对成功创建省5A、4A、3A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含跨境)的运营方,分别给予基地运营方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所创建基地当年度被认定为浙江省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含跨境)的运营方。 (二)申报材料: 1.海盐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 产业基地)等级评定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它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说明: 申报主体。在海盐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七、鼓励直播电商集聚发展。 政策原文:对电商集聚区内注册直播电商企业达10家以上且集聚区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集聚区运营方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注册在电商集聚区内年地方综合贡献10万元以上的市场主体,连续三年给予超出部分70%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经县级及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商集聚区(或直播基地); 2.注册直播电商企业10家以上;集聚区年销售额超1亿元; 3.注册在直播电商集聚区内的市场主体,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超出1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海盐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县级及以上商务部门电商集聚区(或直播基地)认定文件; 3.直播电商企业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集聚区年销售额超1亿元证明材料; 4.直播活动、直播平台后台数据截图证明、照片等证明材料; 5.集聚区企业纳税明细等证明材料; 6.集聚区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它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其它说明 申报主体。在海盐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商集聚区(或直播基地)运营企业;电商集聚(直播基地)内注册的市场主体。
八、鼓励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政策原文:对获评为省级电商专业村(淘宝村)、示范村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获评省级电商专业村(淘宝村)、示范村的村(社区); (二)申报材料: 1.海盐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获得省级电商专业村(淘宝村)、示范村的文件; 3.其它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其它说明 该条款可以根据当年度政策兑现要求,设为免报即得条款。
第三部分 鼓励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建设
九、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 政策原文:鼓励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对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项目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当年度经认定的省级或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项目主体。 (二)申报材料: 1.海盐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省级、市级公共海外仓认定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境外海外仓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其它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说明: 申报主体。在海盐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政策原文:对租赁省级、市级公共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海外仓租金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限额15万元。 (一)申报条件: 租赁省级、市级公共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海盐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海外仓租赁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海外仓入库、发货证明; 4.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年度交易额截图;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它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说明 申报主体。在海盐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部分 提升服务电商能力
十、支持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发展。 政策原文:对提供代运营或培训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实际服务跨境电商企业10家以上(含)且被服务对象年跨境电商交易合计总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年服务费收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限额1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服务对象均须为注册在海盐的企业; 2.通过跨境海关监管方式年跨境电商交易合计总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 1.海盐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服务协议、发票和收款凭证等复印件; 3.服务店铺清单(包括服务企业名称、网址、交易额、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各服务企业的年度交易额截图;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它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说明: 1.申报主体。在海盐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跨境电商交易额按9610、9710、9810通关模式下的嘉兴市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业务数据为准。
十一、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专业培训。 政策原文:对经县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对社会培训机构在我县开展的电商培训项目,给予受培训企业培训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万元。 (一)申报条件: 参加经县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电商培训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海盐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县商务局同意培训备案表(附件2); 3.电商培训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4.其它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说明: 申报主体。在海盐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十二、支持企业参展。 政策原文:对企业参加由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重点线下电商展会,给予每个摊位最高5000元的补助,单个企业限额3万元。 (一) 申报条件 参加经县商务局发文的国内重点线下电商展会; (二)申报材料 1.海盐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参展企业与展方或展方授权代表签订的合同或摊位确认函复印件; 3.企业参展费用清单及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4.参展摊位照片;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它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说明 1.申报主体。在海盐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1个标准摊位按9平米计算。
第五部分 附 则
1.本政策扶持资金为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由县商务局负责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并初审,县财政局受理复审,县服务业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负责联审,通过后予以兑现,其中联审小组由县政府服务业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商务局等为成员单位。县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 2.当年度凡被列入政府有关部门“一票否决”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特别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不力、不服从地方相关疫情管控措施及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同样不得享受本政策;列入工业、服务业亩均绩效评价的企业按规定享受本政策。企业申报项目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差额奖励;国家或上级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本政策中跨境电商交易额按企业以9610、9710、9810海关监管方式通关放行的货物货值计算,并且须纳入“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统计体系。 4.本政策与地方财政贡献不挂钩。 5.本政策自2022年4月30日施行,政策奖励年限自2022年1月1日起算,《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办发〔2020〕26号)第1条、第16条中涉电商部分以及第6条、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同时废止。本政策与我县其它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6.本政策咨询、申报由海盐县商务局负责,联系方式:外经外贸科(跨境电商):联系电话:86110803,商贸电商科(国内电商),联系电话:86023009。
附件1: 海盐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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