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037X/2023-00569 | 成文日期: | 2023-03-15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工作 | |
发布机构: | 海盐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 | 有效性: |
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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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鼓励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科技创新、人才培育、项目招引,充分发挥企业“入核”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21〕8号)、《海盐县〈关于进一步扶持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盐核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22年度县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县内直接为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领域提供产品或生产性服务并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及有关要求 申报项目包含支持研发投入,支持设立研发机构,支持技术改造及核心设备补助,鼓励数字化赋能,涉核业绩奖励,涉核资质奖励,支持企业涉核培训奖励,项目招引奖励,支持总部经济,人才要素保障等内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同时申报企业需要提供企业银行开户行账号(“人才要素保障”申报企业除外)。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1.申报程序:申报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经所在地镇(街道)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由企业报送至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核电关联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3-86086670、86086676; 2.申报要求:各镇(街道)负责通知辖区内所有企业并把关审核,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一份(除特殊备注份数外); 3.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15日。 四、其他说明 1.列入“一票否决”名单、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财政奖励,C类企业按80%额度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兑现条款涉及“一票否决”、绩效评价结果审核的,以现有最新发文结果为依据。 2.未列入绩效评价范围的水、电、燃气等公用类企业,参照B类企业享受政策奖励;对因其他原因未参与绩效评价的企业,参照C类企业按80%额度享受财政奖励。 4.本政策第5条、第6条、第7条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其他奖补条款不与地方贡献挂钩。 6.对在审核及审计发现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一律取消该项目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对在申领财政补助资金后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在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具备政策线上全流程办理的,鼓励企业申报涉核资质奖励采用线上全流程办理模式进行线上申报、初审、审批、拨付等手续。 附件:1.支持研发投入。 2.支持设立研发机构。 3.支持技术改造及核心设备补助。 4.鼓励数字化赋能。 5.涉核业绩奖励。 6.涉核资质奖励。 7.支持企业涉核培训奖励 8.项目招引奖励。 9.支持总部经济。 10.人才要素保障。 海盐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 2023年3月13日 附件1: 支持研发投入 (一)政策原文 根据国家“核电国产化”要求,积极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与核电央企、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实现国内首创或成功进口替代的,按外协实际支付费用的30%限额200万元予以补助。 (二)申报条件 1.研发投入项目合作方需为核电央企、科研院所。 2.申报项目实现国内首创或成功进口替代。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投入项目奖励申请表。 2.研发投入项目合同复印件。 3.外协经费支付发票复印件。 4.实现国内首创或成功进口替代相关证明材料(专家认证或用户单位说明)。 5.企业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名)。 (四)其他说明 1.企业研发投入项目在签订合同后即可到海盐科技大市场登记,经登记的项目完成后方可申报资助。 2.外协经费一般为技术合作(委托)开发合同内所指金额(剔除设备费用、运输费用等)。 3.企业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县科技局,业务科室进行形式审查,提交县科技局班子会议研究讨论确定。 4.提交县专项资金联审小组审查通过经公示后予以兑现。 5.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科技局,联系电话:(0573)86037608。 (五)相关表格 1.海盐县核电关联研发投入项目补助申请表 2.企业承诺书 海盐县核电关联研发投入项目补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单位:万元
企业承诺书 海盐县科技局、财政局: 我公司确认当年度申报的海盐县支持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企业研发投入项目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 (盖章) 附件2: 支持设立研发机构 (一)政策原文 鼓励涉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公共平台在我县建立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国家级实验室、产业研究院,推动产业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对经批准同意新设立独立法人的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研发机构(研究院),并按照研发设备投资的30%限额500万元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1.涉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公共平台经批准同意在我县新设立独立法人的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研发机构(研究院)。 2.研发机构(研究院)新购置专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的研究开发,以固定资产管理、固定场所放置的研发设备。 (三)申报材料 1.海盐县核电关联研发机构(研究院)研发设备投资补助项目申请表。 2.独立法人机构设立证明。 3.研发设备购置票据复印件。 4.固定资产管理、固定场所放置的佐证材料(财务报表、场所图片、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及人员)。 5.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名)。 (四)其他说明 1.研发机构(研究院)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县科技局,业务科室进行形式审查,并提交县科技局班子会议研究讨论确定。 2.提交县专项资金联审小组审查通过经公示后予以兑现。 3.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科技局;联系方式:(0573)86037608,(0573)86086670。 (五)相关表格 1.海盐县核电关联研发机构(研究院)研发设备投资补助项目申请表 2.单位承诺书 海盐县核电关联研发机构(研究院)研发设备投资补助项目申请表 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万元
单位承诺书 海盐县科技局、财政局: 我单位确认当年度申报的海盐县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研究院)研发设备投资补助项目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 (盖章) 附件3 支持技术改造及核心设备补助 (一)政策原文 企业实施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直接认定为鼓励类,给予6%限额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若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个百分点,补助限额提高200万元。对新引进经认定为核心设备投资的超1000万元(含)以上的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约定的,且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的,给予实际投资额15%限额1000万元的补助,竣工投产后兑现50%,履约达产后兑现50%。 (二)申报条件 1.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所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为三年内(含申报年度)备案(核准),原则上只能项目竣工后申报一次。 2.新引进经认定为核心设备投资的超1000万元(含)以上的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项目,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为三年内(含申报年度)备案(核准)。 3.申报项目投资强度达到履约(2014年及以后年度供地项目),且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 4.环境保护。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所申报主要设备名称、数量必须在项目备案(核准)范围内,购置日期在备案(核准)当年度及之后。 (三)申报材料 1.海盐县核电关联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含设备清单)复印件。 3.技术改造(新引进核电关联)项目竣工承诺书。 4.2014年及以后年度供地项目投资强度履约证明材料。 5.项目竣工投产、履约达产证明材料。 7.新引进项目核心设备清单。 1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其它应该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说明 1.申报主体。独立注册法人企业实施的单个项目进行申报,不得以集团名义将多个企业或多个不同类型的项目合并申报;如一个企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属同一类型,经审批机关同意方可合并申报。 2.新引进项目指:(1)通过招商引资入驻的新项目(租用厂房项目,投资方必须与主体签订有关履约达产的协议);(2)县内企业新增用地项目。 3.实际投资额指实际设备投资额,包括非核心设备投资额。 4.本细则所称设备是指企业直接用于生产且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不包括二手设备),设备投资额以剔除进项税后的价格(不含税价)计,且实际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发票金额的70%。其他设施(设备)认定标准如下: (1)供发电设施。供电设施如厂内变压器、配电屏等及其工程费用、厂外专线投资、发电机组及配套设施不予计算; (6)相关费用。安装、调试和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计算,如在安装中的备品配件、材料、设备基础、作业台、电线、管道等。 5.本细则中的“核心设备”,由企业提供清单,由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或有关专家组认定。 6.企业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该部分政策咨询及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经信局,联系方式:投资创新科,(0573)86588022,(0573)86086670。 (五)相关表格 1.海盐县核电关联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海盐县核电关联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竣工承诺书 3._____________项目设备投资明细表 4.新引进项目核心设备清单 海盐县核电关联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万元
核电关联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竣工承诺书 县经信局、财政局: 本公司实施的 项目(批准文号: ),批准计划总投资 万元,其中设备投资 万元,自 年 月开工,已于 年 月竣工;已累计完成投资 万元,其中设备投资 万元,厂房投资 万元,地价款 万元,实际投资强度为 万元/亩。 我公司对本项目进行一次性申报海盐县支持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技术改造及核心设备补助财政扶持资金,今后该项目如继续发生设备投资,承诺不再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项目设备投资明细表 项目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新引进项目核心设备清单 项目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附件4 鼓励数字化赋能 (一)政策原文 对软件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企业建设数字化项目,对服务于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网络化协同制造、测试平台等互联网平台项目,在建成并投入运营后,给予20%限额3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县内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2.申报项目为二年内(含申报年度)建设的,且软件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和互联网平台项目,申报项目主要用于企业产品设计制造、测试、工艺技术研发、生产和决策管理、智能管理、集成供应等,项目在申报当年度竣工,并通过专家验收。 (三)申报材料 1.海盐县核电关联数字化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4.海盐县核电关联数字化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6.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四)其他说明 2.企业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该部分政策咨询部门、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经信局;联系电话:数字经济发展科,(0573)86588016,(0573)86086670。 (四)相关表格 海盐县核电关联数字化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单位:万元
海盐县核电关联数字化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一、公司概况 二、项目实施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3.项目投资情况: 4.开工及完工时间: (二)项目提出的理由及必要性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实际运行情况 1.项目应用领域: 2.项目技术可行性方案: 3.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4.项目实际运行情况及成效: 5.项目建成后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解决方案设想: (四)信息安全情况 三、竞争力和经济、社会效益 (一)竞争力提升情况: (二)发挥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海盐县核电关联数字化项目投资明细表 项目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附件5 涉核业绩奖励 (一)政策原文 鼓励企业直接为核电关联、核技术应用领域提供产品和生产性服务,县内企业发生的涉核销售额(营业额),制造业达到年500万元以上、生产性服务业达到年300万元以上的:第一次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给予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2%的奖励;已经享受过扶持政策的企业,次年起按其已享受奖励最大涉核业绩为基数,给予增量部分制造业1%、服务业2%,限额100万元的奖励。 (二)申报条件 1.首次申报当年度涉核销售额(营业额)、制造业达到年500万元以上、生产性服务业达到年300万元以上的县内企业。 2.涉核销售额(营业额)超过已享受奖励最大涉核业绩为基数的县内企业。 (三)申报材料 1.海盐县核电关联企业涉核业绩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当年度涉核销售额(营业额)所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4.企业涉核销售(生产性服务)合同复印件。 5.海盐县核电关联企业涉核业绩汇总表。 (四)其他说明 1.县内企业为核电提供的建筑、装修、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业务,不纳入涉核业绩计算。 2.县内企业通过县外母公司提供涉核业务的,纳入涉核业绩计算。 3.企业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联系方式:(0573)86086676。 (五)相关表格 1.海盐县核电关联企业涉核业绩奖励申报表 2.海盐县核电关联企业涉核业绩汇总表 海盐县核电关联企业涉核业绩奖励申报表
海盐县核电关联企业涉核业绩汇总表
附件6 涉核资质奖励 (一)政策原文 企业取得国家核级许可证的,按照核级许可证的级别进行奖励,核一级、核二级、核三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按照级差兑现,不重复计奖。 (二)申报条件 1.取得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无损检测许可证的企业。 2.取得国防科工局颁发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企业。 3.取得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核安全1E级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企业。 4.通过涉核专业机构或国内涉核知名专家鉴定的核安全1E级电气设备制造企业。 (三)申报材料 1.海盐县核电关联企业涉核资质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获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说明 1.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核安全1E级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资质包括K1、K2、K3级,等同于核一级、核二级、核三级。 2.由涉核专业机构或专家鉴定的核安全1E级电气设备制造企业按“核三级”资质申报奖励。 3.企业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联系方式:(0573)86086676。 (五)相关表格 1.海盐县核电关联企业取得核电资质奖励申报表 海盐县核电关联企业取得核电资质奖励申报表
附件7. 支持企业涉核培训奖励 (一)政策原文 支持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企业发展,对企业组织专业人员参加核电系统专业机构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经认定后给予企业培训费30%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限额2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县内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链企业。 2.申报项目为核电系统专业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颁发涉核资格证书的培训项目。 (三)申报材料 1.海盐县核电关联涉核培训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核电系统专业机构开据的培训发票。 4.核电系统专业机构颁发的人员资格证书。 (四)其他说明 1.参加培训人员食宿费用、差旅费用、招待费用不计入培训奖励范围。 2.企业人员参加培训未获相应资格证书的不计入培训奖励范围; 3.企业申报项目为当年度完成的培训项目。 4.企业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该部分政策咨询、主管部门为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联系方式:(0573)86086676。 (五)相关表格 1.海盐县核电关联涉核培训奖励申报表 海盐县核电关联涉核培训奖励申报表
附件8 项目招引奖励 (一)对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涉核项目的引荐机构、引荐人员,经认定,按项目注册起两年内到账注册资金0.5%单个项目限额20万元给予奖励。到资并开工建设后兑现50%,投产上规后兑现50%。 (二)申报条件 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中介机构(引荐人)。 (三)申报材料 1.企业(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2.引进项目银行到账凭证、项目备案信息表、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表、项目施工许可证、统计入库凭证。 3.中介机构(引荐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4.海盐县招商中介机构(引荐人)登记表。 5.《海盐县招商项目引荐情况表》。 (四)其他说明 1.引荐机构(引荐人员)在引荐项目之前,须持与委托方签订的中介招商合同书或委托协议,到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填写《海盐县招商中介机构(引荐人)登记表》(附件1),申请中介机构(引荐人)资格认定。 2.事后申请中介机构(引荐人)资格认定的不予受理。 3.由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认定为涉核项目。 4.企业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地镇(街道)上报主管部门。该部分政策咨询、主管部门为县商务局。 (五)相关表格 1.海盐县招商中介机构(引荐人)登记表 2.海盐县招商项目引荐情况表 海盐县招商中介机构(引荐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注:根据《海盐县招商中介机构(引荐人)奖励办法》需附下列资料一式三份。(1)委托者与中介机构(引荐人)之间签订的中介招商合同书(引荐人应在项目首报信息表中明确);(2)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3)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引荐人)身份证复印件。 海盐县核电关联招商项目引荐情况表
附件9 支持总部经济 (一)政策原文 对新设立独立法人的涉核企业总部、功能性总部、区域型总部,经认定,给予用地、用能、融资等方面支持,并给予入户开办、房屋租赁、科技人才等方面优惠奖励;自项目投运年度起,给予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前三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的奖励。在盐分公司、项目部转独立注册子公司,企业投产上规后,给予企业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50%奖励,奖励时间3年。 (二)申报条件 1.已在本县投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统一汇总纳税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企业。项目在盐设立时间原则上为三年内(含申报年度)。 2.在盐分公司、项目部转独立注册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企业已实现投产上规要求。 (三)申报材料 1.涉核企业总部政策奖励申报表。 2.在盐分公司、项目部转独立注册子公司政策奖励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4.涉核企业总部及项目投运证明材料。 5.在盐分公司、项目部转独立注册子公司投产上规证明材料。 (四)其他说明 1.涉核企业总部、功能性总部、区域型总部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认定,并出具认定材料。 2.在盐分公司、项目部转独立注册子公司投产上规证明材料由县经信局出具认定证明材料。 3.给予涉核企业总部用地、用能、融资等方面支持,并给予入户开办、房屋租赁、科技人才等方面优惠奖励为一事一议。 4.企业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该部分政策咨询、主管部门为县商务局。 (五)相关表格 1.涉核企业总部政策奖励申报表 2.核电关联在盐分公司、项目部转独立注册子公司政策奖励申报表 涉核企业总部政策奖励申报表
核电关联在盐分公司、项目部转独立注册子公司政策奖励申报表
附件10 人才要素保障 (一)政策原文 上一年度年销售额50亿元以上或亩均税收50万元以上,且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企业,对其副高级(含)以上技术人才和经认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同一年度超过1万元以上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奖励时间3年。(核电企业参照执行) (二)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年销售额50亿元以上或亩均税收50万元以上,且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企业。 2.符合条件的企业中同一年度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副高级(含)以上技术人才和经审核认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三)申报材料 1.海盐县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人才要素保障政策申请表。 2.符合条件的企业副高级(含)以上技术人员政策申请汇总表。 3.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政策申请汇总表。 4.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企业证明材料。 5.副高级技术人员(含)以上人员及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6.企业营业执照,独立注册法人企业证明。 7.其他应该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说明 1.申报主体为独立注册法人企业。秦山核电基地所包含的秦山核电有限公司、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四家独立法人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来统计销售额、亩均税收和纳税额等指标作为申报条件,并统一以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名义申报。 2.副高级(含)以上技术人员 (1)经中核集团(或其他同等的核电央企集团)统一组织评审认定的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高级政工师; (2)经国资委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评审认定的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3)经中核集团(或其他同等的核电央企集团)评审认定或地方技能鉴定机构评审认定的高级技师; (4)经浙江省人社厅组织评审认定的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 (5)经国家人社部和工信部通过统一考试认定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人员; (6)经中核集团(或其他同等的核电央企集团)或中国外文局评审认定的译审、一级翻译等人员; (7)经县人社局审核确认的其他副高级(含)以上技术人员。 3.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1)地方民营企业:企业副总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2)涉核央企:副处级(含)及以上管理人员。 4.政策中“销售额”指“营业收入”。 5.政策中“同一年度超过1万元以上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指:同一年度个人所得税总额超过1万元部分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 6.企业第一年申报所提供的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三年内延续有效,第二年、第三年申报企业提供新增人员资料。 7.企业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该部分政策咨询部门为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联系电话:(0573)86086676。 (五)相关表格 1.海盐县核电关联企业人才要素保障政策申请表 2.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副高级(含)以上技术人员个税情况汇总表 3.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税情况汇总表 海盐县核电关联企业人才要素保障政策申请表
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副高级(含)以上技术人员个税情况汇总表
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税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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